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指苗栗縣卓蘭鎮、泰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市);所稱達一定投資金額,指購置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二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