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