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上稿編輯: 黃苑蓉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標準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4800-00.pdf 法令921災後重建 相關文章 九二一地震25年 重建新世界 2024/09/25 瓦礫冒險家 身處地震帶 台灣要有自己的特種搜救隊 2020/09/28 赤腳英雄養成記 救災現場搜救犬訓練大不易 2020/09/21 地震國的建築 耐震補強,老舊建物跟上了嗎? 2019/09/23 改變台灣的100秒 躍進 2019/09/16 改變台灣的100秒 變遷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