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流:人權與法治的全面破毀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合流:人權與法治的全面破毀

2009年01月14日
作者:威克勞

前陣子接到反淡北道路聯盟(何謂反淡北?簡單講就是反對台北縣周錫瑋縣長說:就算違法,也要發包興建從關渡到紅樹林間沿著河岸的新道路)的通知,(點此進入反淡北道路聯盟網站)希望反淡北的朋友一起支持野草莓學運。

一個在台北北端的地區性環保運動,一個是在台北市中心靜坐的野草莓學運,原本兩個在地域上、性質上、規模上看似全不相干的活動,竟然在一時間合而為一,前者是以保育淡水河下游濕地為目的,對抗的是宣稱違法也要發包興建的地方政府,後者則是以爭取保障表現自由(言論、集會遊行)為宗旨,對抗的是中央政府及立法院。

兩個活動彼此間的聯繫何在?難道是在野黨神通廣大地將環保與人權議題統合了?不,當然不是,野草莓學運甚至可能還不清楚反淡北聯盟是在幹嘛的,那麼為何反淡北聯盟要加入支持野草莓學運呢?兩者間的共通處都在於其形式上都是對抗公權力的結構,前者在對抗擁有警察權與道路規劃建設權的台北縣政府,後者則是面對同樣擁有警察權跟修法權的中央政府,反淡北聯盟的多次表達反對意見的活動中,老是被警察以各種奇奇怪怪的手段(包括合法、非法皆有)阻撓與限制,例如:在公共場合散發反淡北傳單者,竟被以阻礙交通為由開罰單(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在公開活動中穿著反淡北服飾者,被以現行犯(觸犯刑事責任者)的模式「逮捕」帶離,這場景熟悉嗎?跟陳雲林來台期間,帶國旗、穿有台灣圖字、藏獨、法輪功等服飾標語者的下場完全一樣,在時間順序上,反淡北聯盟的活動比陳雲林來台、野草莓學運早了數個月,但被公權力違法對待的情形卻全然相同。

公權力背後的意涵就是暴力,一個在形式上合法的暴力,但實質上是否合法,還必須嚴格的檢驗。我們所質疑的並不是單純執行法律如集遊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而是這些公權力行為已經明明白白的超出法律條文文義解釋可以函射的範疇,是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

已經有很多的法學專家站出來指責、批評這陣子以來的侵害人權行為,(參考閱讀一參考閱讀二)能否喚醒在媒體愚弄下、政客欺騙下,搞不清楚經濟是以基本人權為根底的普羅大眾,不得而知,反淡北聯盟這群原本以愛淡河、重保育、不問藍綠的中產階級聯盟已經理解到:政府公權力的濫用不是只針對那些「所謂的」穿拖鞋、嚼檳榔、口含三字經的街頭抗爭者而已,而是連這群自以為高學歷、職業高尚、收入優渥、居住景觀豪宅的「中產階級」也會淪為政府、媒體口中的暴民,而遭到非法的侵害,只因你想表達的意見與執政當局不同。

兩個都是我所關切甚至參與的活動,很樂見他們的合流,只是,反過來看,這是否也代表了當前政府的公權力(警力)濫用已經到了一個全面性、結構性的臨界點!?進而讓不同議題、不同層次、不同目標的民權運動都受到相同的箝制呢?

對照起最近的(廣義的)司法狂暴現象(檢察官對於偵查不公開的法定義務的故意違反、檢察官違反羈押法規定,對於沒有使用戒具需要的被告施以戒具、檢察官濫用羈押聲請權,以達羈押取供的目的、法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自行變更審判法官,誰將手伸入司法?...etc)別忘了,司法權的運作也是公權力的一環,也需要受到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的羈束,在權力分立原則下,原本具有糾正、救濟行政權濫權功能的司法,如果自己也配合著違法侵害人權,那麼是否意味著以人權保障作為目的的憲政設計與秩序已經到達破毀的地步?!

這樣的結果選擇,似乎僅繫於一人(民選的超級總統馬先生)的一念之間,這是台灣民主化二十餘年(自解嚴起算)的殘酷現實,人權與法治觀念,從不曾在這群人心裡產生任何實質的意義,所以,警察可以在瞬間回到二十餘年前的心態狀態,調查局當然也可以繼續以國家安全及利益的角度繼續進行政治偵防及剷除異己的作為,檢察官跟法院更可以看政治風向來決定個案正義了;而民選總統呢?就繼續扮演那眾望所歸,萬民擁戴的神聖角色吧!那萬一眾望不願歸,萬民不擁戴時,該怎麼辦呢?

反正,行政立法已合流,司法又搖擺不定可受控制,那就修法把眾望所歸跟萬民擁戴列入法律吧!至於那些不願歸、不擁戴的萬民,就列入「暴民」的行列,「暴民」會怎麼被對待,相信大家都看過了,也很清楚了!想變「暴民」嗎?人權與法治的破毀終點,就是全民皆暴民。

※本文轉載自超克藍綠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