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塑越鋼環境污染案,7874名越南受害者來台跨海求償,成為亞洲與全球人權與環境權發展的重要事件,也是首起我國企業對其他國家造成污染,台灣法院有權審理的訴訟案。監督台塑越鋼聯盟今(2日)公開七位美國國會議員的連署信,立委邱顯智、范雲也聲援舉行記者會,呼籲外交部排除司法救濟障礙,讓世界看到台灣是願意承擔責任的國家。
美議員代發聲 請求台灣司法救濟 追究台塑集團責任
監督台塑越鋼聯盟今(2日)與立委邱顯智、范雲舉行記者會,公布七位美國國會議員10月27日的連署信件,呼籲台灣政府讓台塑集團2016年在越南嚴重污染事件的受害者,能夠在台灣獲得司法救濟。
連署信請求台灣政府及外交部,在法律範圍內盡可能省免公證程序,或接受律師取得的替代公證證明,讓受害者能夠在台灣法院尋求正義,追究台塑集團對重大環境案件的責任。
美國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副會長Nancy Bui表示,2021年台灣法院以台塑公司等被告在我國設有事務所或住所,裁定台灣有管轄權時,受害者是充滿希望的,「好像在看不見的隧道裡看到一束光」,但高興並沒有持續太久,今年法院要求律師委任狀必須經過越南政府認證,讓他們非常受傷。
包含美國聯邦議員魯文索(Alan Lowenthal)等七位議員的連署信,遞交給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外交部長吳釗燮、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駐美大使蕭美琴、經濟部長王美花等人。
律師:取得越南公證機率渺茫 「我國不能假裝不知道」
台塑越鋼案律師團成員、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說明,本案早已由律師親自前往越南與當事人確認身份,並以拍照、錄影方式,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委任律師,儘管如此,法官仍要求相關文件須透過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郭鴻儀解釋,若經過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就必須經過越南政府,但越南民眾只要對台塑越鋼案表達不滿,均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判刑入獄。我國不能假裝不知道,「僵化適用法律,將導致受害者陷入困境。」
「我想這樣痛苦的過程,台灣應該更有同理心。」范雲指出,台灣過去也飽受污染之苦,如RCA污染事件,尋求正義歷經多年且艱辛,外交部應從人道考量成立專案協助。
邱顯智表示,台塑越鋼案有7874名受害者跨海來台提出法律救濟,不但是台灣人權與環境運動史上重要的時刻,更是亞洲與全球人權與環境權發展的重要事件,台灣應讓世界看到一個願意承擔國際責任的國家。
記者、環保人士被迫移居 NGO:越鋼案受害者早成難民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副主任羅伯遜(Phil Robertson)明白表示,越南政府不會以任何方式合作公證申訴,當地漁民、居民或加入倡議的團體都因發聲而遭到鎮壓,面臨逮捕跟監禁,更有許多人被迫逃離、成為難民。
天主教河靜教區前主教阮泰合(Paul Nguyen Thai Hop)強調,如果申請公證手續,會導致受害者遭鎮壓、入獄、家破人亡,希望台灣法院能好好思考並找到替代方案,接受受害者的請求。
目前以難民身份定居加拿大的前越南記者Chu Manh Son控訴,「越南政府因為我拍照、錄影和採訪當地人,以及傳播台塑行為所造成環境災難的消息而懲罰我。」他並在河靜、廣平和義安多次遭到警方逮捕、毆打。
「為了躲避越南共產黨的追捕,我們躲了五年多。」Chu Manh Son如數家珍,社運人士黎庭量 (Le Dinh Luong) 判刑20年、部落客黃德平(Hoang Duc Binh)判刑14年、記者阮文和(Nguyen Van Hoa)判刑7年、環保人士Tran Thi Xuan判處9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定我國有管轄權 但律師委任須駐外機構認證
這起全球矚目的環境公害案件,起於2016年4月越南中部沿海出現大量魚群死亡,經過調查發現台塑集團投資的河靜鋼鐵廠排放有毒廢水,蔓延超過200公里海岸線,影響遍及20萬居民。儘管當局開罰5億美元(約新台幣162億),但當越南政府拿到台塑的賠償金後,卻只補償受害居民約新台幣2萬元,還有部分居民沒領到任何補償金;台塑也沒有和受害居民溝通,只透過媒體道歉,支付政府賠償金,至今正常營運。
案件受害者先後在越南國內提起三次訴訟,都遭到警方強力鎮壓,走投無路下,決定到台灣尋求救濟。一共7874名越南受害者於2019年跨海提告,向台塑河靜鋼鐵公司股東及董事24人求償新台幣1.4億元,並要求台塑停止污染、復原環境。
本案2019年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駁回,後續經過抗告、再抗告,2021年3月高等法院裁定台灣有管轄權,今年4月最高法院仍維持有管轄權的見解,但要求被害人律師的委任書必須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也就是必須先經由越南政府驗證身份。
外交部:依法要求證明文件 越方表示並未阻撓申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組長柯孝宗出席記者會回應,考量文件可能存在同名同姓或假冒身份的真偽問題,包括委任授權書,都是依照《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辦理。
柯孝宗表示,外交部曾透過管道了解驗證過程遭到越南政府迫害的情形,越方表示並未阻撓,外交部未來會將持續了解程序問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倡議專員黃羣怡認為,外交部不僅未主動協助越南原告辦理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認證,甚至要求其以身試險來證實危險性的存在,有違我國應盡的保護義務。他呼籲,外交部應履行「強化域外管轄」 的承諾,切勿成為台灣人權外交路上,最沈重的絆腳石。
美國議員連署信原文及中文翻譯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