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等未設空汙設備 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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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業等未設空汙設備 開罰

2009年07月09日
摘錄自2009年7月9日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根據空汙法第24條制定辦法,規範懸浮微粒汙染源業者、砂石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等,即日起要設置有效的空氣汙染防治設施,否則將處以罰款。

主要汙染源包括港區、砂石採集或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等地區及行業,因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逸散之粒狀污染物質。全國原生性懸浮微粒排放量約為33萬公噸,以「工業燃燒與逸散」、「車行揚塵」各占3成,為主要汙染來源。

環保署在今年1月8日發布「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機關應需設置防汙設施。所有在98年1月前已完成、建造中或已存在的「固定汙染源」要從7月起依規定,設置封閉式建築物、圍封堆置區的防塵網或阻隔牆、 自動洗車設備或密閉式輸送系統等。

違者將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6條,公私場所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緩;工廠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