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村在政府長期忽視下,發展緩慢,導致人口外流問題嚴重。偏偏政府從未對症下藥,而是以引入工業區的方式,作為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仙丹。對於地方的人來說,在長期生活困苦、希望地方發展與子弟回流故鄉的期盼下,往往選擇相信政府的能力,可以保護好環境,也可以帶領他們往發展的路上前進。對於傳統農村,轉變為科學園區的發展型態,就像是一場賭局,一場以生活型態、農村文化、當地的原始環境以及居民的健康,做為賭注的豪賭。
高科技產業造成許多社會經濟問題,包括香山綠牡蠣禁養事件、霄裡溪用水汙染事件,甚至是中科七星農場(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環境影響評估評審查於行政訴訟一審敗訴等,但在此情況下,依舊受到各方的歡迎。
中科二林園區(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就是在廠商擴廠要求與地方政府積極爭取下而生的國家重大建設。這個賭局,被視為拯救經濟的良藥,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往往以時程控管的方式協助進行,甚至不惜採用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協助開發案通過,本文則是筆者匯整自己參與此案幾個月以來的觀察,針對這些堪稱欺騙人民的「協助手段」進行初步的分析。
騙局一,時程控管的「技術性協助」
政府採取「控管時程」,二林園區並非首例,早在中科后里園區七星農場審查時即有傳言。中科二林園區審查有兩種控管的作法,第一是「明目張膽列出時程」1 ,第二是「密集開會」2 與「連續訂定開會時間」(見表一)。
對此,我們曾在會議中提出質疑,營建署作業單位的回應是「這麼密集開會不是召集人的問題,委員配合我們要求開的」。加上營建署人員私底下表示,行政院針對本案的開發許可時程是6/29日要通過,「這次連日期都訂出來了」。
縱使,開發單位總是指出會尊重委員會審查。試問,當政府扣上重大建設的帽子後,委員還具有「專業審查」的否決權嗎?誰敢不盡力去管控審查時間。(問題複雜的開發案難道因為審議時間縮短問題就會變少嗎?密集開會資訊又龐雜的情況下,委員真的有辦法看完所有資料嗎?)
營建署區委會針對本案,曾密集召開八次專案小組會議。但實際上,只將問題討論過兩輪,在許多問題尚未釐清下,即結束專案小組審查。在時程控管的壓力下,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總是會先行結束,等候環評大會做完結論後,再提區委會大會審議。中科三期、四期皆如此,可見在時程控管上,營建署執行的較為徹底。
區委會及環評會快速且密集的審查會議,讓我們發覺,越是密集的審查,越能反映出原來這場豪賭下,隱藏著許多的騙局。就像包著毒藥的糖果一般,讓人不顧後果,而樂於享受那甜美的滋味。
註1:中科后里園區七星農場審查時,曾經爆發行政院高層打電話給環評委員,訂定開發時程的傳言(自由電子報,2005/11/29),而中科二林園區區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會前問題與答覆簡報的7頁提及「本案為行政院核准之重大建設,其相關時程已列入控管:(1)用水用電計畫審查通過 98/1/31(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98/6/15(3)非都市土地開許審查 98/6/28(4)核發建照執造 98/7/29(5)園區公共工程設計及施工 98/2~98/8(6)園區用地取得 98/8~98/12...以配合廠商於99年6月建廠」,可見這是行政院的慣用招數之一。
註2:中科審議環評、區委會於四月初起三個月內共召開十六次會議,其中包括區委會八次、環評三次(兩次有延續會議)、專家會議兩次(一次有延續會議),其中五、六兩月甚至有一星期開兩至三次會的狀況。
表一、中科二林園區區委會及環評會審查時程表
時間 |
會議 |
備註 |
980407 |
環評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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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4 |
區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
問題第一輪討論 |
980421 |
環評會第一次專案小組延續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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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8 |
區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
980422 發文同時訂定二、三次小組時間 |
980505 |
區委會第三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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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7 |
環評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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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2 |
區委會第四次專案小組 |
980507 發文同時訂定四、五次小組時間 |
980518 |
環評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延續會議 |
增開放流水專家會議 |
980521 |
區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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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9 |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一次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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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5 |
區委會第六次專案小組 |
980611 發文同時通知六、七次小組時間 問題第二輪討論 |
980616 |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一次延續會議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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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7 |
區委會第七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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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30 |
區委會第八次專案小組 |
決議送大會 |
980630 |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二次延續會議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
濁水溪、海放管二案併陳專案小組審查 |
980707 |
環評會第三次專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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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10 |
環評第四次專案小組 |
1.第八屆新任環評委員審查的第一案。 2.雲林縣長蘇治芬到場表達反對立場。 3.中科管理局需到雲林縣舉辦放流水地方說明會。 |
騙局二、宣稱現有土地不敷使用
中科管理局指出,目前中科其他基地的土地核配率,高達99.74%(台中園區)、79.17%(虎尾園區)、99.29%(后里園區),可出租土地僅剩10.27公頃,因而欲開發第四期園區。
惟『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已開發科學園區土地、廠房及宿舍,仍有閒置未能充分利用情形3。此外,依據國科會2009年8月統計資料顯示(見表二),中科整體土地核配率僅54.86%,而全國園區土地核配率僅42.13%。
中科管理局於會議中未曾提及目前科學園區出租率與閒置率的問題,並用錯誤資訊誤導委員,試圖以土地核配率高的假像,掩飾土地、廠房與宿舍閒置率高的事實4(圖1)。
註3:園區土地閒置率大於50%的有高雄園區;園區土地閒置率介於20%與50%間的有竹科龍潭基地、雲林虎尾園區與臺南園區;廠房閒置率大於50%的有臺中園區與高雄園區;廠房閒置率介於20%與50%間的有臺南園區;其中高雄園區宿舍閒置率更高達90%以上(監察院公報2627期新聞,2008)。
註4:土地核配率為廠商向中科申請的面積,但因尚未簽約而存變數,必須看實際出租率才可知土地出租的狀況,純以土地核配率為由申請開發若日後簽約狀況不佳,勢必又造就蚊子園區產生。
中科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廣大土地閒置
騙局三、自稱合乎程序的區位遴選
中部科學園區大事紀指出,2008/6/13國科會邀集各部會召開中科四期擴建研商會議,且6/20辦理中科四期基地遴選須知說明會,遴選結果由國科會於2008/8/20宣布四期落腳於二林。但早在國科會宣布前,馬總統於愛台十二建設中即提出「設立中部科學園區彰化基地」的競選政見,加上聯合報江健男於2008/6/11報導指出中科相中二林基地,且亦經二林地政事務所主任與二林鎮長承認,為何二林基地開發在基地遴選前已被媒體批露?在此情形下的遴選作業,真的可以客觀公正嗎?
騙局四、自稱適宜的基地區位
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原將彰化定位為「田園生活區」,且二林定位為「農業生產單元」;但為因應中科進駐,目前已將中科四期開發案納入草案。草案中之產業發展策略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為發展核心,往北連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往南與太平、烏日、彰北精密機械加工產業,連結為中部區域科技走廊」、「配合彰化、雲林平原地區人文特色及產業資源,打造彰雲黃金農業走廊」。
營建署城鄉分署曾於區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中科二林園區時,提出「依據之前曾做過台灣新產業園區空間分布策略規劃,考量交通可及性、勞動力供給、產業群聚等因素,分析出彰南地區可發展高科技產業之適宜性,並沒有那麼高」。顯示台中至彰化北部為科技走廊,彰化南部至雲林則為黃金農業走廊,而位於彰南的中科二林園區違反區域計畫的定位,並選在一個適宜性相對低的地區。
騙局五、自稱合乎公義的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用一個粗魯的方式,剝奪私人財產的手段。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又第十一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顯示欲以土地徵收作為土地取得方法時,應有兩個重點:一是公益的需要,另一是協議價購不成,才可申請徵收。中科二林園區的土地取得上,除涉及徵收的兩個重點外,影響農民權益亦大。
公益釐不清還硬要徵收
在區會審查過程中,中科二林園區開發案究竟是否具有「公益」之性質,一直無法釐清。簡單來說,就是中科管理局所提出本案符合「公益」的理由,無法說服委員,因此雙方未達成共識,最後裁示提交大會討論。
本案土地取得的方式,在專案小組審查中,僅多次提及土地徵收方案,未曾提及協議價購之方案。因此協議價購是否淪為形式價購,已不言可喻。
土地徵收條例,自從民國89年公布至今,即將邁入第十年,但公益之定義依舊無定解,而協議價購也淪為一種形式價購。也難怪許多開發案,將土地徵收作為土地取得的唯一方案,而完全漠視人民的財產權。
農保將因徵收而喪失
為了因應徵收議題,彰化縣政府於5/8舉辦用地徵收說明會,會中最大爭議在於徵收價格過低與農保資格喪失。
區委會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時,彰化縣政府提出,由於本地被徵收民眾屬於非自願性喪失農地,因此利用發文方式,希望修改農保及老農年金的法令,以使老農於土地徵收後,依舊可保有農保資格。但農委會代表於會中明確表示,此涉及修法議題,不可能因縣府來文而修改,亦指被徵收民眾的農保資格,注定將於土地徵收三年後喪失。自此之後,此議題不曾在會議中被提及,而被徵收者是否被充分告知此訊息,亦無從得知。
興建獨棟住宅卻不願分配給原有居民
區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時,即有居民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強烈表達不願被徵收的意願,希望用「以地易地」的方式辦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也有相關規定),若一定要徵收,也希望在園區內有居住的地方。
對此,開發單位於第六次專案小組會議(第二輪討論此議題)簡報第1頁,指出「工業用地與住宅用地之使用性質差異大,並以維護民眾舒適生活環境考量,不建議於園區內設置拆遷民眾安置區。」但同簡報第16頁,卻指出「本案預定於住宅區內設置包括員工單身宿舍、員工有眷宿舍等集合住宅、高階管理人員之獨棟住宅」。
既然工業用地不宜做住宅使用,為何要在園區內興建8.32公頃的住宅區?輪班員工有多到需要蓋這麼大的面積?甚至是獨棟的住宅?園區內寧願興建單身宿舍、集合住宅、獨棟住宅給員工,但卻不分配給被徵收居民的道理何在?
※本文轉自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