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賭下的大騙局:中科二林園區審查的觀察分析(上)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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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賭下的大騙局:中科二林園區審查的觀察分析(上)

2009年09月07日
作者:黃怡婷、施月英(台灣生態學會志工)

台灣農村在政府長期忽視下,發展緩慢,導致人口外流問題嚴重。偏偏政府從未對症下藥,而是以引入工業區的方式,作為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仙丹。對於地方的人來說,在長期生活困苦、希望地方發展與子弟回流故鄉的期盼下,往往選擇相信政府的能力,可以保護好環境,也可以帶領他們往發展的路上前進。對於傳統農村,轉變為科學園區的發展型態,就像是一場賭局,一場以生活型態、農村文化、當地的原始環境以及居民的健康,做為賭注的豪賭。

高科技產業造成許多社會經濟問題,包括香山綠牡蠣禁養事件、霄裡溪用水汙染事件,甚至是中科七星農場(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環境影響評估評審查於行政訴訟一審敗訴等,但在此情況下,依舊受到各方的歡迎。

中科二林園區(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就是在廠商擴廠要求與地方政府積極爭取下而生的國家重大建設。這個賭局,被視為拯救經濟的良藥,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往往以時程控管的方式協助進行,甚至不惜採用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協助開發案通過,本文則是筆者匯整自己參與此案幾個月以來的觀察,針對這些堪稱欺騙人民的「協助手段」進行初步的分析。

騙局一,時程控管的「技術性協助」

政府採取「控管時程」,二林園區並非首例,早在中科后里園區七星農場審查時即有傳言。中科二林園區審查有兩種控管的作法,第一是「明目張膽列出時程」1 ,第二是「密集開會」2 與「連續訂定開會時間」(見表一)。

對此,我們曾在會議中提出質疑,營建署作業單位的回應是「這麼密集開會不是召集人的問題,委員配合我們要求開的」。加上營建署人員私底下表示,行政院針對本案的開發許可時程是6/29日要通過,「這次連日期都訂出來了」。

縱使,開發單位總是指出會尊重委員會審查。試問,當政府扣上重大建設的帽子後,委員還具有「專業審查」的否決權嗎?誰敢不盡力去管控審查時間。(問題複雜的開發案難道因為審議時間縮短問題就會變少嗎?密集開會資訊又龐雜的情況下,委員真的有辦法看完所有資料嗎?)

營建署區委會針對本案,曾密集召開八次專案小組會議。但實際上,只將問題討論過兩輪,在許多問題尚未釐清下,即結束專案小組審查。在時程控管的壓力下,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總是會先行結束,等候環評大會做完結論後,再提區委會大會審議。中科三期、四期皆如此,可見在時程控管上,營建署執行的較為徹底。

區委會及環評會快速且密集的審查會議,讓我們發覺,越是密集的審查,越能反映出原來這場豪賭下,隱藏著許多的騙局。就像包著毒藥的糖果一般,讓人不顧後果,而樂於享受那甜美的滋味。

註1:中科后里園區七星農場審查時,曾經爆發行政院高層打電話給環評委員,訂定開發時程的傳言(自由電子報,2005/11/29),而中科二林園區區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會前問題與答覆簡報的7頁提及「本案為行政院核准之重大建設,其相關時程已列入控管:(1)用水用電計畫審查通過 98/1/31(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98/6/15(3)非都市土地開許審查 98/6/28(4)核發建照執造 98/7/29(5)園區公共工程設計及施工 98/2~98/8(6)園區用地取得 98/8~98/12...以配合廠商於99年6月建廠」,可見這是行政院的慣用招數之一。

註2:中科審議環評、區委會於四月初起三個月內共召開十六次會議,其中包括區委會八次、環評三次(兩次有延續會議)、專家會議兩次(一次有延續會議),其中五、六兩月甚至有一星期開兩至三次會的狀況。

表一、中科二林園區區委會及環評會審查時程表

時間

會議

備註

980407

環評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980414

區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問題第一輪討論

980421

環評會第一次專案小組延續會議

 

980428

區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980422 發文同時訂定二、三次小組時間

980505

區委會第三次專案小組

 

980507

環評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980512

區委會第四次專案小組

980507 發文同時訂定四、五次小組時間

980518

環評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延續會議

增開放流水專家會議

980521

區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

 

980609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一次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980615

區委會第六次專案小組

980611 發文同時通知六、七次小組時間

問題第二輪討論

980616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一次延續會議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980617

區委會第七次專案小組

 

980630

區委會第八次專案小組

決議送大會

980630

環評會專家會議第二次延續會議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濁水溪、海放管二案併陳專案小組審查

980707

環評會第三次專案小組

 

980810

環評第四次專案小組

1.第八屆新任環評委員審查的第一案。

2.雲林縣長蘇治芬到場表達反對立場。

3.中科管理局需到雲林縣舉辦放流水地方說明會。

 

騙局二、宣稱現有土地不敷使用

中科管理局指出,目前中科其他基地的土地核配率,高達99.74%(台中園區)、79.17%(虎尾園區)、99.29%(后里園區),可出租土地僅剩10.27公頃,因而欲開發第四期園區。

惟『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已開發科學園區土地、廠房及宿舍,仍有閒置未能充分利用情形3。此外,依據國科會2009年8月統計資料顯示(見表二),中科整體土地核配率僅54.86%,而全國園區土地核配率僅42.13%。

中科管理局於會議中未曾提及目前科學園區出租率與閒置率的問題,並用錯誤資訊誤導委員,試圖以土地核配率高的假像,掩飾土地、廠房與宿舍閒置率高的事實4(圖1)。

註3:園區土地閒置率大於50%的有高雄園區;園區土地閒置率介於20%與50%間的有竹科龍潭基地、雲林虎尾園區與臺南園區;廠房閒置率大於50%的有臺中園區與高雄園區;廠房閒置率介於20%與50%間的有臺南園區;其中高雄園區宿舍閒置率更高達90%以上(監察院公報2627期新聞,2008)。

註4:土地核配率為廠商向中科申請的面積,但因尚未簽約而存變數,必須看實際出租率才可知土地出租的狀況,純以土地核配率為由申請開發若日後簽約狀況不佳,勢必又造就蚊子園區產生。

表二、科學園區土地使用情形表


中科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廣大土地閒置

騙局三、自稱合乎程序的區位遴選

中部科學園區大事紀指出,2008/6/13國科會邀集各部會召開中科四期擴建研商會議,且6/20辦理中科四期基地遴選須知說明會,遴選結果由國科會於2008/8/20宣布四期落腳於二林。但早在國科會宣布前,馬總統於愛台十二建設中即提出「設立中部科學園區彰化基地」的競選政見,加上聯合報江健男於2008/6/11報導指出中科相中二林基地,且亦經二林地政事務所主任與二林鎮長承認,為何二林基地開發在基地遴選前已被媒體批露?在此情形下的遴選作業,真的可以客觀公正嗎?

騙局四、自稱適宜的基地區位

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原將彰化定位為「田園生活區」,且二林定位為「農業生產單元」;但為因應中科進駐,目前已將中科四期開發案納入草案。草案中之產業發展策略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為發展核心,往北連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往南與太平、烏日、彰北精密機械加工產業,連結為中部區域科技走廊」、「配合彰化、雲林平原地區人文特色及產業資源,打造彰雲黃金農業走廊」。

營建署城鄉分署曾於區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中科二林園區時,提出「依據之前曾做過台灣新產業園區空間分布策略規劃,考量交通可及性、勞動力供給、產業群聚等因素,分析出彰南地區可發展高科技產業之適宜性,並沒有那麼高」。顯示台中至彰化北部為科技走廊,彰化南部至雲林則為黃金農業走廊,而位於彰南的中科二林園區違反區域計畫的定位,並選在一個適宜性相對低的地區。

騙局五、自稱合乎公義的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用一個粗魯的方式,剝奪私人財產的手段。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又第十一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顯示欲以土地徵收作為土地取得方法時,應有兩個重點:一是公益的需要,另一是協議價購不成,才可申請徵收。中科二林園區的土地取得上,除涉及徵收的兩個重點外,影響農民權益亦大。

公益釐不清還硬要徵收

在區會審查過程中,中科二林園區開發案究竟是否具有「公益」之性質,一直無法釐清。簡單來說,就是中科管理局所提出本案符合「公益」的理由,無法說服委員,因此雙方未達成共識,最後裁示提交大會討論。

本案土地取得的方式,在專案小組審查中,僅多次提及土地徵收方案,未曾提及協議價購之方案。因此協議價購是否淪為形式價購,已不言可喻。

土地徵收條例,自從民國89年公布至今,即將邁入第十年,但公益之定義依舊無定解,而協議價購也淪為一種形式價購。也難怪許多開發案,將土地徵收作為土地取得的唯一方案,而完全漠視人民的財產權。

農保將因徵收而喪失

為了因應徵收議題,彰化縣政府於5/8舉辦用地徵收說明會,會中最大爭議在於徵收價格過低與農保資格喪失。

區委會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時,彰化縣政府提出,由於本地被徵收民眾屬於非自願性喪失農地,因此利用發文方式,希望修改農保及老農年金的法令,以使老農於土地徵收後,依舊可保有農保資格。但農委會代表於會中明確表示,此涉及修法議題,不可能因縣府來文而修改,亦指被徵收民眾的農保資格,注定將於土地徵收三年後喪失。自此之後,此議題不曾在會議中被提及,而被徵收者是否被充分告知此訊息,亦無從得知。

興建獨棟住宅卻不願分配給原有居民

區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時,即有居民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強烈表達不願被徵收的意願,希望用「以地易地」的方式辦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也有相關規定),若一定要徵收,也希望在園區內有居住的地方。

對此,開發單位於第六次專案小組會議(第二輪討論此議題)簡報第1頁,指出「工業用地與住宅用地之使用性質差異大,並以維護民眾舒適生活環境考量,不建議於園區內設置拆遷民眾安置區。」但同簡報第16頁,卻指出「本案預定於住宅區內設置包括員工單身宿舍、員工有眷宿舍等集合住宅、高階管理人員之獨棟住宅」。

既然工業用地不宜做住宅使用,為何要在園區內興建8.32公頃的住宅區?輪班員工有多到需要蓋這麼大的面積?甚至是獨棟的住宅?園區內寧願興建單身宿舍、集合住宅、獨棟住宅給員工,但卻不分配給被徵收居民的道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