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國土計畫法 不能只是圖安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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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國土計畫法 不能只是圖安心

2009年11月04日
本報2009年11月4日台北訊,黃慧珊報導

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政府既災後重建條例後推出《國土計畫法》(草案)。劉吳兩任內閣至目前僅開6場公聽會就推出政院版條文,並列入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國土計畫法是第一部以全國尺度及高度所訂定的國土法,引起各界關切。上週六(31日)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在台北市NGO會館舉行「國土計畫法民間論壇」,希望在有限時間內整合各方意見及訴求,討論出「民間版」國土計畫法條文修改建議,爭取立院支持,在關鍵期有效介入立法。

重點法案 不能只是圖安心的無用符咒

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認為,國土計畫法是程序法,在此時機推出,目的是政府在八八水災後圖安心用的護身符,可預見成效不彰。但「有總比沒有好」,目前應集合民間團體力量,進行重點修法建議。

一、主管機關層級拉至行政院:針對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營建署,夏鑄九說「層級太低了,不足以整合各部會」。夏鑄九認為,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拉至行政院層級,以經建會轉型為未來的「國土發展委員會」,並設國土計劃審議委員會,副院長為召集人。

二、新法架構雖好,但漏洞也不小:OURs理事彭揚凱認為,單就法律層面而言,國土計畫法架構較現行法規好,因為有具體的空間使用區分:由中央政府劃設的「國土保育區」以及由地方政府劃設的「城鄉發展區」和「農業發展區」。

彭揚凱說,中央政府雖承諾為國土保育區劃地並分類分級,但草案第五章的「開發許可制」卻允許在國土保育區內申請土地開發及變更,根本是法律上的大漏洞。

另外,針對草案中設置的「國土保育基金」全部交付行政部門使用,卻未明定審查方式及執行細則,彭揚凱說,「行政授權太大,恐怕變行政院長私房錢。應該明定基金使用的優先順序,例如特別規範使用於國土復育。」

「為農業發展需要及維持糧食安全需要」是國土計畫法設置「農業發展區」的目標。但彭揚凱指出,草案第25條「農地獎勵適用農發條例」卻允許現行「地基達250平方公尺即可蓋農舍」的狀況繼續發生,如此並未解決農發條例問題。他表示,除非劃地後排除或調整與農發條例的關係,否則「怎麼劃都沒用,因農地破碎依舊。」

民眾參與機制嚴重不足

國土計畫法草案中,「民眾參與」不具法律定位與約束力;另外,「法令公告30天內民眾可提書面意見給政府」的制度與現行相同。彭揚凱說,基於以上兩點可看出草案的民眾參與機制「嚴重不足」,他建議至少要在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必須有規範。

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賀陳旦認為,無論是上位法或者之後的施行條例,都牽扯最基本的價值觀,但這需要有人轉化為簡單的論述或對照,讓一般民眾知道政策制定者及監督者的思考方向。但這點政府做不到,因此必須靠民間研究性團隊將個案集結為論述,才能達到「全民溝通」。

賀陳旦說,各大學機構應研究其他國家在「國家級」計劃擬定過程裡民眾參與的方式,包含需要「幾千小時、多少場次、討論什麼」等等。工研院陳建泰研究員說,法律文字應該「平民化」,否則雖然什麼資訊都透明公開化,但對平民百姓而言卻無實質助益。

修法不是唯一策略  現行法令落實足以解決多數問題

賀陳旦說,國土計畫法是「值得幾萬人走上街頭的」一個法。因為台灣第一次以「國家」的高度制定國土相關法令,此法涉及數個世代的資源再分配,也代表台灣環境的未來願境。
 
但是,賀陳旦認為法條的修改不應是這次國土保衛戰的唯一策略。賀陳旦說,「『法』之所以需要,是來自經驗及個案的歸納累積,也代表一種前瞻性的新價值觀。目前台灣迫切需要的是應對極端氣候的防災保安保育,但草案內容似乎與此無太大相關。」

綠盟常務監事陳建志說,國土保護從中央到地方早已有許多相關法令。他認為,國土計畫法有整體架構是好,但強化目前法律體系其實就足以解決大部分國土問題。

陳建志說,相關單位忌憚既得利益者的勢力,使當前法律體系出現「有法不執法,有法不依法」的現象;應該在現階段把問題拋出,讓民眾了解的政府執法態度才是今日國土破碎的關鍵。

政府應有政治決心 讓民眾安心

目前政府急於安撫民眾,加上執政黨挾帶國會優勢,草案通過可能性極高。賀陳旦表示,政府對於國土保育保安的態度不需在此草案上爭辯,由現行個案即可檢視,如養殖業超抽地下水、宗教團體山坡地蓋寺廟等問題,應讓立法院要求政府明白地政策宣示,訂下做未來方施政方針。

賀陳旦說,草案按程序到公告實施至少6年,違規不合未來使用的依法可保留10年,誇張來看,未來16年內不合現在使用卻能有條件存在,他表示,台灣面對氣候變遷有許多問題必須立即著手,但國土計畫法是「搭慢車到目的地」。

法律基本程序在時程上的警覺性不難讓民眾了解。賀陳旦認為「不用搭快車」,但必須要求政府在目前緊急的問題上有所作為,讓民眾在國土計畫空窗期間依然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