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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哥本哈根會議的關鍵議題?

2009年12月18日
作者:奧斯卡‧雷耶斯(Oscar Reyes)、塔瑪拉‧吉爾伯森(Tamra Gilbertson);譯者:陳思穎、陳建泰

本次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5次締約國會議(UNFCCC COP15),目標在達成一項避免氣候變化危機的全球協議,建立對工業化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量協定,並且建立資金與技術措施,幫助非工業化國家(Majority World)得以永續發展。然而,在當前的協議框架下,這些目標沒有機會達成。

部份的原因是工業國家所承諾的減量規模與投入的金錢,遠少於所必需。但問題不僅如此。哥本哈根談判案文件包括提議擴大碳市場,這不但會延緩減量行動,更會鼓勵北方國家在南方國家尋找污染額度。碳市場重新定義氣候變化的問題,以「不變的商業活動(business-as-usual)」,因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

京都已死,京都萬歲

氣候變遷主要是因為工業化國家掠奪非工業化國家的自然資源(包括化石燃料)以致富。關於這點,「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在提及「共有但具差異性的責任」時,也是在此邏輯之下,並表示工業化國家應該起帶頭作用,從自家做起,解決氣候變遷,而且進行資金與技術轉移南方國家,以符合乾淨的發展。

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定是工業化國家用來規避職責的作為。該議定書是工業化國家同意的第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排放減量」協定,但同時,在美國的煽動下,所引入碳交易市場的概念,讓他們得以在南方國家尋找減碳額度。從那時起,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工業化國家(不包括前蘇聯)增長了近13%,而世界經濟排碳的狀況也更加密集。

當前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放棄在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哥本哈根會談主要的提議在於排除工業化國家必須負的責任,擴大京都議定書提到的市場機制。因故,以法律形式捍衛京都議定書,背後更重要的企圖是其政治訴求:要求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的工業化國家承擔責任,謹守承諾,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當然,這也意味著對碳市場的質疑。

從巴里島到哥本哈根

目前在在氣候談判上採雙軌制。一個成立於2005年12月,關於根據京都議定書中附件一國家需進一步承諾的「議定書特設工作小組(AWG-KP)」。另一個是,「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小組」(AWG-LCA),成立於2007年12月的「巴里行動計劃」。

AWG-LCA設定在2009年12月為最後期限,須達成5項的關鍵協議:

  • 共同的目標:一份總體目標聲明,包括符合最新科學評估的長期減量目標;
  • 減緩:以法律約束要求工業化國家的「承諾」,並對開發中國家採許「適合國情的減量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這包括討論如何防止進一步森林砍伐;
  • 調適:以合作措施幫助正在面臨更嚴重乾旱,沙漠化,洪水,水資源短缺,疾病和其他受氣候變遷所造成影響的國家;
  • 技術轉移:以合作措施協助發展及推廣價格合理且友善環境的技術;
  • 金融和投資:同意支付以上所有措施的花費。

共同的目標:科學的限制

因應氣候變化所要採取的行動是什麼?聯合國氣候談判討論何時應是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高峰點、我們可以容納溫度升高的幅度為何、引起最大爭議的誰應該減量,減量期限為何下的「共同願景」。

要達到什麼樣的目標,並沒有明確的科學共識,雖然我們時常聲稱讓氣溫維持比工業化以前平均的溫度多2°C以內的幅度不是空談。如此一來,附件一的國家必須在2020年以前,減量到比1990年少25-40%,在2050年以前,減至比1990年少80%。

處理這些數據需要相當謹慎。仔細閱讀資料後會發現,25-50%減幅只有50%的機會能達成 2℃的目標,而且這個數字僅有在如果排放量在2015年達到巔峰才成立。 2007年跨國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的報告指出,最近有重要的證據顯示,這些數字是低估了「慢反饋」機制的程度,和其他複雜且非直接因果關係下的影響。

另種說法是,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與小島國家聯盟(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而言,1.5°C才是一個更為安全的目標;也就是要把現在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從 387 ppm(百萬分之一)降到 350 ppm。

但是更新的科學研究對先前的「穩定」假設,非基於實際污染排放量提出質疑。科學家詹姆斯漢森(James Hansen)估計,1.5°C的限制,只容許 2000 年至 2050 年間排放7億5千萬噸二氧化碳;然而,從 2000 年至 2009 年,我們已經排放了大約3.億3千萬噸二氧化碳了。

不用爭議的是,附件一國家至目前所作出的承諾,迄今仍然遠不及前述目標。

但是,科學數據帶給我們的只能僅此而已。哥本哈根會談的癥結在於政治與經濟的考量下,誰應該承擔解決氣候問題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第三世界網絡」(Third World Network)指出:「從 1850 年以來,已開發國家不到 20% 的人口,已經產生超過 70% 的歷史性排放」。

緩解措施:數字遊戲

附件一國家原本應該在 2009 年 6 月之前,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承諾。延宕這麼久,現在擺在談判桌上的諸多問題仍舊無解;目標是否具備了有國際約束力的承諾?減量是指從國內源頭削減,抑或包含碳抵減(offsets)?目標日期設定在如此遙遠的未來,將來會不會沒有人被追究責任?另外最重要的是,衡量基準或森林的相關數據是否被操弄,使其看起來比實際狀況更有作為?

歐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它提出在 2020 年以前減量 20%,在達成國際協議的條件下,可把幅度上修至30%。

然而,這還包括了相當數量的「碳抵減」;表定所屬比例可高達50%,但是一旦加上歐盟排放貿易計劃下(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TS)可運用的「金融」手段,得到剩餘的排放權,非官方的數字便遠高於此。

30%的承諾同樣是假象;可以多加5%的碳抵減,並有3%以內的額度可以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變化及林業」(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

更甚的是蘇聯解體後,中歐和東歐排放自然大幅減少,讓歐盟以1990年作為基準年的成果看似漂亮。

美國到哥本哈根,帶著在2020年以前減量至比 2005 年少17%的方案;實際上和1990 年相較只減了4%。此外,依據美國國內的「總量和交易」(Cap and Trade)碳市場,將允許100%的減量透過海外計劃進行「碳抵減」。而美國推動的「承諾與審查」體制,由於可能讓美國在國際法底下不須承擔任何義務,在法律上也引起重大的疑慮。

加拿大承諾在2020年以前減量至比2006 年少 20%;然而,其目前排放量比 1990 年增加了 26%。澳大利亞承諾在 2020 以前削減 25%,但其排放量(不包括砍伐森林)實際上在 1990 年到 2007 年間,增加了 30%。紐西蘭亦使用林業和農業的漏洞,以掩蓋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自 1990 年到 2007 年已經上升了 22% 的事實。它現在聲稱到 2050 年將會「碳中立」,然而其實只是承諾2050年要減少到目前排放量的 50%。

沒有任何一個附件一國家的承諾考慮到「外包排放」(Outsourced emissions)。在全球化的貿易,導致國際航空和海運大量增加,皆不列入考量。另一個主要差距是「外包排放」;也就是工業生產出口造成的溫室氣體。例如在中國這些項目估計可佔多達4分之1的排放量,且可佔2002至05年增加幅度的50%。

減量:利用碳市場迴避責任

在哥本哈根的談判桌上,有許多關於如何擴大「碳抵減」的提案,包括修訂和擴大清潔發展機制(CDM)、在「降低開發中國家毀林及森林惡化所導致的碳排放(REDD)」可能引起新的抵減措施,與新的「部門額度」(Sectoral crediting)。

部門額度(sectoral crediting)是「適合國情減量行動」(NAMAs)下的新氣候詞彙,指國內販售整個部門的減量額度,例如水泥。這是一個潛在龐大的碳抵減來源。例如,OECD和國際能源機構估計,在中國發電部門的碳抵減額度,將超過目前清潔發展機制發電相關計畫所產生的碳抵減額度的3倍。

許多可能性目前正在討論中,所有這些都是與「基準和額度」規範(如清潔發展機制)相關。

想像未來整個部門的情景;例如排放量增加了50%。

其中一項爭議是,南方國家可以藉此作出一些效率極高,卻不會耗費成本的減量。任何在基準之外,或超過「自由」儲蓄皆稱為「減少排放量」,將被授予額度。

但就像清潔發展機制一樣,許多相同的問題重複著;以預估未來經濟發展作為減量基準,只有大規模計畫,且販賣不可能查核的額度。

有些基準涉及「密集度」問題。如果一個國家可以自稱其生產的每一噸鋼材使用稍稍較為乾淨的方式,就可以增加密集度;即使實際上製造出更多的鋼鐵,也增加了總排放量。混合絕對和「密集度」,最後總量增加,卻被認定為達到減量。

財務:與氣候打迷糊仗

雖然在金融上的討論,是哥本哈根會議的一個關鍵部份,但是在談判桌上的有關財物的部分仍舊模稜兩可。

例如先前歐盟的頭條新聞是,預測每年全球氣候金融在「減量」和「調適」上,將花費高達1000 億歐元;不過事情的另外一面是,歐盟沒能宣佈具體的承諾。事實上,歐盟估計自己的需負擔的額度是每年20億至150億歐元,且其中大部分可能來自碳市場拍賣收入。其他附件一國家,從美國到加拿大及澳洲,皆迴避責任。

錢的問題不僅僅是數字,而是更廣泛的嘗試重新界定UNFCCC框架下的金融義務。

歐盟的提案迴避這項責任,認為有些部份是不必要的,因為南方國家也應該在某種程度上負擔。另外即是有關包括碳抵減的碳交易及部門額度,已經不僅是國內減量的問題而已,還涉及財務負擔;也就是在兩個層面上皆需計算。只有在上述的項目列入考量後,才輪到公共財務。

有關如何花費的問題受到很大的質疑。其中一個例子即是美國和日本主導大量的金錢由世界銀行的「清潔投資基金」(Clean Investment Fund,CIF)經手;及左手進右手出。由於美國和日本是世界銀行最大的股東,可以大力影響最後的結果。CIF將基金一大部分做為貸款用,繼續借給化石產業相關計畫。

調適

「調適」指的是面對事實,無論採取任何行動,人類所引起的氣候變遷已經帶來嚴重的後果,從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和沙漠化。

在哥本哈根,對於「調適」的主要辯論在金融和技術兩方面。金融方面,有一個重大的風險,那就是保證金只是從其他「官方發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而來。事實上,歐盟正在移除提到要求ODA以外的資金的談判文件。

交付這筆錢也可能是一個問題,與最近的一項研究發現,工業化國家承諾現有的「調適」基金為 180億美金;但是實際交付的不到9億美元。

同樣的,重要的事情不僅僅是承諾多少錢,而是如何使用,誰負責管理這個基金的問題。例如調適不能僅是變成散播基因改造作物的代名詞,而在拯救氣候變遷的疾病的時候,把錢和權利交給製藥公司。

技術

更多的利害角力是在技術討論。特別是,建立一個「氣候變化的全球技術庫」將設法確保綠色技術可以共享,排除私人的專利保護。這些建議受到巴西,印度,中國和其他G77集團國家的支持。 而反對最強烈的是企業遊說團,他們主張保護 WTO 規範的「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嚴格體系。

※ 本文作者奧斯卡˙雷耶斯(Oscar Reyes)、塔瑪拉˙吉爾伯森(Tamra Gilbertson);皆於「碳交易監察」(Carbon Trade Watch)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