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案】環署:「環評撤銷」與「是否停工」無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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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案】環署:「環評撤銷」與「是否停工」無關

2010年02月05日
本報2010年2月5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兩度發出新聞稿,昨日環保署綜計處處長葉俊宏首度出面回應,將「環評撤銷」、「是否停工」切割為沒有關連的兩部份。環評撤銷是一回事,撤銷後要不要命業者停工又是另一回事。

綜合葉俊宏的說法,環保署對環評遭撤銷認帳,因此會請中科補充法院認為在當時審查時資料不完全的部份,再回到「做成環評結論的那個時間點」再審查(即直接到環評大會,而不是一般認為的環評被撤銷,等於沒環評這回事,理當從頭開始,不是跳過所有審查程序,直接到環評大會)。

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

另外,環評撤銷後是否請中科停工或罰款,環保署認為都不必,因為中科三期案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不適用的理由是,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沒有做環評」,而是做了環評以後被撤銷。

環評法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許可者無效。」

環評法22條指「開發單位未經主管機關認可前即開發,可罰款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葉俊宏說,環評法14條及22條的立法原意,是指「應辦環評而沒辦環評」,才依14及22條規定處理。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沒有做環評」,而是做了環評以後被撤銷,因此無法適用14及22條規定。

葉俊宏表示,至於在其他行政程序法有沒有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是要由「許可」單位去決定。環保署不便代為決定。

學者:環保署別閙了

針對環保署說法,成大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王毓正表示,「環保署別閙了」。

如果環評法第14條中的「未經完成審查」可以被解釋為「自始未經環評審查」,那是否表示,只要完成環評審查的案子,不論做成什麼結論(包括通過、不通過等)都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

原來以前被認定「不應開發」的開發單位都錯了,只要完成審查、通不通過沒關係,只要硬著頭皮去申請許可,一旦許可就咬住「並非自始未經環評審查」,就不會受限於第14條而無效。建議以前被做成「不應開發」結論的開發單位,可以對環保署提出相同的法律解釋。

法律人協會:環保署曲解法令

針對葉俊宏說法,環境法律人協會痛批環保署曲解法令。協會指出,環評結論一經撤銷,所有開發許可都歸於無效,本應依法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主管機關(環保署)應就違法事實開罰,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命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停工。

而且,依環評法22條規定,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求環保署、國科會不要蓄意曲解法令,在台灣環境史上留下汙名。

政府不被人民信任,企業哪敢投資?

葉俊宏強調,中科三期環評審查一開始是通過的,廠商是經合法程序核發的許可,既然是合法的行政處份就有信賴保護問題,而信賴保護問題要如何處理得依行政程 序法規定辦理。如果沒把信賴保護這部份講清楚,只要環評結論一經行政法院撤銷,廠商立即要停工的話,「自此全世界沒人敢來投資。」

不過,行政機關做成的環評結論,讓司法如此輕易挑戰、讓民眾如此不信任政府,恐怕才是讓企業擔心、不敢來投資的主要原因。而且違法的環評就讓撤銷,至於業者如果是無辜的第三者(真的無辜的話),還可聲請國賠。

環保署考慮釋憲

至於司法是否應介入環評審查的多數決結論,葉俊宏表示,環保署在考慮是否釋憲。不過要不要釋憲恐非環保署權限,行政機關只有當院與院意見分歧時才能申請釋憲,因此申請釋憲要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不會支持環保署,不無疑問?)

※ 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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