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苗栗縣政府預計徵收後龍鎮360公頃土地,欲開發為龍科技園區,開發面積廣達335公頃。所在區位為農委會認定的「特定農業區」(撥款進行農地重劃、農水路改善),生產有機西瓜、花生、地瓜及蔬菜,品質優,產量豐,是國家環境資源的敏感區、作物生產的高適宜地區,苗栗縣政府卻以「土地不肥沃、經濟產值很低」理由,欲開發此區為「後龍科技園區」,嚴重影響糧食生產。因開發場址占私有地150公頃,其餘為保安林與山坡地,意即所有工業開發都必須徵收私人土地,引發灣寶居民抗爭。
因該開發案加上引入污染產業、破壞農地完整性,歷經2年時間審查,分別在區委會與環評大會中被決議不進入實質審查及退回專案小組再審。被退回後,苗栗縣政府一直未送環評審查,營建署區域委員會審查遲至今年6月4日召開。
2010年6月4日營建署區域委員會原意判定不予開發,卻因工業局與經建會介入,讓此案還能續審。
(一)地方訴求:
1、我們肯定,農業是國家的根系,農業生產是一切價值的根本,農村生活與文化是台灣重要的資產。我們肯定灣寶。
2、我們支持,在地小農用心血生產作物,用情感照護土地,用行動堅持保衛農地與農業。我們支持灣寶。
3、我們反對,任何以成長、發展之名,蠶食鯨吞台灣農地的開發行為。我們反對「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
4、我們要求,農委會、區委會、環評會,奉台灣農業、農村、農地、農民之名,拒絕苗栗縣政府開發後龍科技園區。
5、我們堅持,決不出賣土地,決不同意土地被徵收,反對「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設立。
(二) 後龍灣寶開發案簡要大事紀
時間 |
大事紀 |
2008年11月 |
苗栗縣府發文灣寶居民表示要進行地上物查估,居民首次得知被劃為特定農業區的良質土地將變更為工業區。 |
2008/12/13 |
營建署區委會第一次審查,農委會認為灣寶是農業高適宜區,原則不同意變更,決議退回專案小組審查,待大會確認。 |
2008年12月 |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通過環評審查,居民於12/30日向監院發文陳情。 |
2009/03/09 |
環保署環評大會對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進行確認,灣寶居民北上抗議,環委決議退回專案小組再審。 |
2009/04/06 |
灣寶居民在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針對縣府舉辦的政策說明會抗議,指出居民未收到任何開發說明通知。 |
2009/04/10 |
環署舉辦研商會議,決議環評專案小組未來應就農地變更衝擊及居民溝通進行確認,也要求苗栗縣政府重新與居民協商。 |
2009/06/19 |
區委會大會將後龍案退回專案小組 |
2010/04/24、4/25 |
苗栗縣政府於灣寶里龍雲宮舉辦兩天徵收說明會,未獲任何共識。 |
2010/05/14 |
灣寶居民北上行政院陳情,要求中央勿介入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審查。 |
2010/06/04 |
營建署區委會再度審查後龍科技園區案,外聘專業學者一致認為區位不宜、應直接退案,卻因經濟部工業局介入而獲得再次審議機會。 |
2010/7/6 |
吳敦義院長接見苗栗縣長,拜會主旨寫著『請行政院協助苗栗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審查開發的環保署和營建署都隨同,引發政治介入質疑。 |
(三)違法事項與行政疏失
1. 苗縣府送區委會審查資料造假之嫌
(1)引進產業並非經濟部認定的低污染產業
縣府聲稱將引進「低汙染、低耗能產業」,符合經濟部「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標準」,僅「負面表列」不會引進紡織、原油、化學原料、礦石等17項產業,未「正面表列」要引進的產業,且實際上縣府招商、規劃科技園區未來將引進化學材料、橡膠製品製造業進駐,這些事業廢棄物的污染性較高,並非經濟部認可的低污染產業。
(2)經建會、工業局、農委會與經濟部都未明確同意此開發案
經建會、工業局、農委會與經濟部都未明確同意此案開發,經建會甚至行文給居民表示「不是國家重大建設」。且縣府提出欲進駐廠商名單也不正確。
(3)未取得地主同意開發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因未向居民公開說明而被行政院駁回,苗栗縣政府竟找後龍鎮灣寶里以外22里里長及代表開會,連署全力支持縣府開發後龍科技園區,這份連署支持開發的文件,獨漏灣寶居民意見。
苗栗縣府未和利害關係人(灣寶居民)溝通,同意者都是縣議員,根本沒有代表權;苗栗縣府反駁,開發本就不需取得地主同意,但實際上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需要取得地主同意!
2. 區位不宜、違法事項多
苗栗縣府指稱灣寶農地使用率不高、而要強徵農地,今年6月4日建署區域委員會提出多所質疑:
(1)侵犯人民財產權
苗栗縣府強調「本園區開發『無可避免使用後龍經辦竣的特農區用地』」,委員要求苗縣府說明「無可避免使用的客觀評估內容」。且根據憲法,應保障人民財產權,徵收人民土地涉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縣府本該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尋找對人民損害最少的方法,苗縣府違背法規本意,區委會認為需重新調查利害關係人意願。
(2)開發為工業區的必要性
苗栗縣府宣稱此案在環評專案小組通過「有條件開發」,並強調苗栗縣的工業區,包括竹科竹南基地、頭份、竹南與銅鑼工業區使用率已達百分百,灣寶農地使用率低、農業收益差,應開發工業。但實際上,銅鑼科學園區通過開發至今沒有廠商進駐,甚至因為使用率低而劃設客家園區,現在,苗栗縣政府又徵收農委會輔導多年的特定農業區灣寶的優質農地,開發新工業區。
委員會質疑「這裡一定要開發工業區嗎?工業區更新是新政策,應先處理閒置空間」,要求苗栗縣府提出進駐廠商與科學園區的分工體系。
(3)未評估公共利益之損失
在預期開發效益的評估上,區域計畫法規定「國土利用係屬合理適當者」,指的是公共利益,縣府應評估公益與私益,不能只評估產值,也須包括農民、社會、環境、文化的成本損失。
開發場址目前也發現一考古遺址,依文資法第51條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保存及維護;理應劃出保護範圍與提出保護計畫,但苗栗縣府僅表示「施工前再調查」,已違法。
(4)選定區位標準在哪
全台沒有哪個工業區一定需要離高速公路交流道跟高鐵鄰近5公里處。若縣府放寬區位標準,就有替代基地,絕對不是「開發灣寶無庸置疑」。委員會也提出,縣府規劃將違規工廠移至特農區、再把已污染土地做為農業區,且徵收農地供工業用是不可逆行為,要求縣府永續發展分析。
(四)其他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