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0月,因汐止彈藥庫爆炸案確定城市近郊彈藥庫移儲政策,原聯勤土城勤篤彈藥分庫於同年11月確認解除任務。為針對原彈藥庫區域後續土地使用方向,同時解決台北看守所遷移問題,台北縣長周錫瑋提擬看守所搬遷至彈藥庫之政策,並以「擴大都市計劃」方式,經由區段徵收以取得所需用地,整體規劃面積為165公頃,後又因財務計畫問題,扣除山坡地區域,計畫面積減為139公頃。
台北看守所原位於土城市立德路,佔地約10公頃,距離土城彈藥庫僅2.2公里,而搬遷後所成立之司法園區將併納地檢署、板橋地方法院等單位,需地約20公頃,故在縣府所提擬之規劃內容中,不僅大舉剷除既有之農地,同時也將嚴重影響居民的未來生計。
(一)地方訴求與願景:
1. 反對假看守所搬遷之名的土地炒作政策,保留既有農地、軍事庫房,維護生態體系,「以不破壞自然生態」而非「減少破壞」,進行整體長期的永續規劃,將土城彈藥庫規劃為兼具發展有機農業、推廣環境教育的生態園區。
2.結合社會關懷的空間規劃內涵:
‧ 規劃土城中輟生之課後活動,結合烹飪教學與獨居老人送餐,養成社會關懷。
‧ 協助進行收容人輔導教育,以規畫收容人來此進行農耕協助,提供輔導教育與改過機會。
‧ 邀請土城之外籍勞工與外籍新娘,進行節慶慶典與飲食交流等活動,照護土城外籍居民等弱勢族群。
(二)簡要大事紀:
2006.11.21 |
台北縣政府於土城市公所召開說明會,宣佈擴大土城都市計劃案,引起現場居民嚴重抗議。 |
2006.11.28 |
土城彈藥庫居民組成「反對看守所不當遷移聯盟」。 |
2007.03 |
反對看守所不當遷移聯盟更名為「看守土城愛綠聯盟」,並針對縣政府始終未釋出善意溝通,至台北縣政府表達抗議。 |
2008.04.18 |
配合地球月系列活動,舉辦「彈藥庫音樂FUN市集」 |
2008.06.03 |
台北縣政府於環保署舉辦擴大土城都市計劃政策公聽會,居民未受邀請,經環保團體告知後出席表達抗議,公聽會經討論後,結論建議縣政府應至地方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地方居民共同參與規劃。 |
2008.09.03 |
針對環保署所提之決議,縣政府遲遲未有回應,因此再次前往縣政府陳情,表達縣府規劃方案應尊重地方居民之決議。 |
2008.10.06 |
環保署舉辦第一次政策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要求縣政府應與居民取得共識,並提擬兩項替代方案。 |
2009.01.17 |
在政策未有定論情況下,縣政府擬花費三千七百萬進行彈藥庫入口區域規劃與施工,聯盟再次前往縣政府抗議,迫使縣政府撤銷該案。 |
2009.02.25 |
在縣政府遲遲未主動釋出善意至地方舉辦政策說明會情況下,看守土城愛綠聯盟結合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綠黨等團體,共同於土城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並邀請縣政府主辦單位及規劃公司到場說明。 |
2009.03.23 |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立法委員田秋堇邀請下,前往土城彈藥庫會勘,並表示未來看守所是否搬遷,不會將土城彈藥庫作為唯一的選項。 |
2009.04.03 |
環保署舉辦第二次政策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要求縣政府應審慎思考司法園區搬遷之適宜性與可行性,並應針對居民所提出之意見,研擬二個以上不含看守所搬遷之替代方案。 |
2009.04.19 |
配合地球月活動,舉辦第二次彈藥庫FUN市集活動 |
2009.06.03 |
縣議員吳琪銘於縣議會針對土城彈藥庫案提出質詢,縣長周錫瑋表示未來政策是否配合看守所搬遷,將尊重地方民意。 |
2009.07.13 |
「擴大土城都市計劃案」於環保署舉辦環評大會審查,會議結論退回專案小組再審。 |
2010.01.23 |
於土城彈藥庫內,邀請苗栗竹南大埔、新竹二重埔,以及彰化相思寮等地區之農民,共同舉辦「農地保護與土地徵收」經驗交流座談會。 |
2010.01.29 |
環保署舉辦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結論指出:未來本地區之規劃,應符合土城及台北縣未來發展願景,並加強與地方民眾溝通,以規劃具有共識之發展方案並經專案小組委員認可後,再繼續審議。 |
(三)具體違法或行政疏失
政策邏輯問題:
‧ 擴大都市計畫案之政策緣起表明為「配合土城看守所搬遷」及「土城彈藥庫移儲」,而政策目的為「解決土城都市計畫區之都市發展壓力,並以保育觀點使該地區能有秩序利用」。縣政府表示在零方案發展情形下,則本地面臨之問題為:
(1)捷運交通外溢之影響將降低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不利環境敏感地區之維護
(3)錯失地方與區域整合發展之契機。
‧ 但依縣政府所提擬之說明書針對環保署會議之答覆指出:「若該項政策(司法園區搬遷)制定方向改變,則須重新檢視辦理擴大土城都市計畫之必要性」,及「若法務部決定以看守所現地改建的方式,則臺北縣政府將重新考量本案之必要性」。
衡諸上述政策說明與規劃邏輯,清楚顯現縣府對於為何要進行本案之關鍵原因,依舊交代不清。如果是為解決土城都市發展壓力,則應針對如何解決土城人口成長與公共設施不足之問題,尋求最佳解決方案,且看守所搬遷進駐不應成為必要條件。如果是為解決看守所搬遷事宜,則應一併檢討可行區域範圍內之相關用地或其他替代方案,而非為看守所、檢察署、法院之用地需求(合計23公頃),重覆於先前已因軍事需求進行徵收之土地,再次進行面積廣大之區段徵收(合計126公頃)。
一、 政策必要性問題:
(一) 人口成長與用地需求之估算不實,難以支持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性。
1. 倘以解決都市發展壓力及人口成長為本案之主要目標,則須重新檢核人口成長對於用地需求程度。依規劃單位指出,預估民國110年之土城人口將有51,547的人口增量;但參酌土城歷年人口統計,自91年至97年之年均人口成長數為918人(最高為90年的2,318人,最低為94年的143人)。則以99年至110年共12年計,則土城人口增加總量為11,140人,遠低於規劃單位所謂之預估人口成長將帶來的壓力問題。
2. 另參酌土城市之都市計畫區(土城及頂埔)尚未開發地區總量容納人口尚有32,779之空間,其人口容納量已遠超出11,140之人數,更無所謂用地需求急迫性。
3. 人口成長因素之一在於產業工作機會。但規劃單位亦指出土城近年製造業呈現負成長,且其它產業是由各單位家數成長,總就業人口亦呈現負成長。亦即,土城市未來發展在缺乏產業政策的情況下,難以支持縣府所謂會有人口過度增長之壓力。
4. 檢討土城整體用地規劃與檢討情形,目前尚有許多工業區土地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檢討或都市更新。是故,如為解決人口居住之用地問題,則應一併納入相關工業區用地之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等課題,以切實有效利用土地,避免雙重開發併行,徒增未來之空屋率。
(二) 看守所搬遷之方案有效性與公平性值得商榷。
1. 如為使用空間不足,目前台北看守所同時涵括士林看守所之收容人,未來士林看守所另地遷置興建後,是否還需擴建,則應檢討未來收容人之用地需求量,並針對士林看守所未來分攤容納收容人之情形提出分析。
2. 如為區位之不適宜,則應優先檢討看守所長期在土城之困擾,並依社會公平性說明為何遷建之選擇仍以土城為優先,並且改建之距離僅為2.2公里。
3. 目前擴大土城都市計劃所規畫之用水人口量為9800人,則此用水人口量是否已併納看守所未來之收容人口?此外,未來本區域之汙水處理量之處理措施未提出具體說明,加以區域內之排灌水系共用水渠,將造成相關農業用地水資源使用之污染。
4. 依規劃單位於答覆98年7月13日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之法務部意見時說明:「倘未來無法完成審議程序,本部將暫時維持該所及該屬於現址之設置,並再行考量其他替代方案,其中亦包括留在原地而以高樓層進行就地改建處理之方案。」複對照看守所現地面積為10公頃,遷建後之面積縮減為13公頃,顯現看守所之遷建係以解決所在區位問題為重,而非收容空間缺乏解決方案。
5. 承前項所述,看守所遷建後之現址土地無論規劃為住宅區或公園綠地,目標為解決土城住宅核心區之公共設施問題,而最多為增加6-10公頃可用綠地。然就土城整體發展來看,土城彈藥庫現址之126公頃已屬開放性之自然生態園區,加上之於土城市之中心位置且鄰近捷運站,如能加以投入資源妥善規劃與經營,則可服務土城,甚至大台北全體居民,較之前項方案更符合土城長期發展需求。
二、 政策程序問題:
1. 民意洽詢之代表性問題:縣府在明知民眾意見與社會接受度普遍遭受在地居民不認同情況下,竟片面逕以行政轄區之所有里長說明會代表民意接受度,不僅有違政策公聽說明之實質意義,將直接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視為糞土,更有違其政策之程序正義和公平性問題。
2. 政策溝通之完整性問題:變更後之計畫方案在未與地方居民進行溝通協商前,即以片面提交審查,不僅充分顯現縣府視民意為程序之惡而刻意逃避,更忽略居民之真實意見與願景,僅為遂行其政策執行之便。
3. 資訊缺漏與政策程序問題:目前該說明書並未針對重新劃定計畫範圍後,該區域內之公有地與私有地之所佔面積、位置及比例提出具體說明,且未說明未來區段徵收後之土地發還對於公、私有地主之處理方式,充分顯現縣府刻意隱瞞資訊以獲得不當政策利益之嫌。
三、 法令依據問題:
1. 依規劃單位所指出,本案之提案是依「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辦理」。其中都計法第10條為明定市鎮計畫之權責單位,第11條為鄉街計畫之權責單位,皆僅說明本案之提案單位與權責機關,並無涉本案計畫內容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2. 都計法第12條為特定區計畫:「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緣此,本案亦應以特定區計畫方式劃定以保持本地之優美風景為主要思考方向,不該為司法園區進駐解套而濫用與誤解法令條文。
3. 複依規劃報告說明書所提列之與本案相關之環境基本法所規定,在皆說明本案之不適宜性。尤其司法園區進駐並開發周邊土地為住宅用地,僅留存部分不可開發之山丘為公園用地,嚴重違反環基法第3條所明列之「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應以環境保護優先」,及第18條「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瀉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之規定。
4. 承上所述,充分顯現本案規劃之法源依據及執行違法問題。
四、 土地使用最適性問題:
1. 任何土地開發的水泥化建設皆具不可逆性。本地位處都市土地使用與山系生態資源維護的過渡空間,最適宜規劃為環境教育場所,以兼顧土地使用之適性發展,並避免都市擴張帶來之環境破壞問題。
2. 若依規劃單位所言,將此土地區位與環境特性視為鄰避設施之設置最佳位置,則不僅重蹈台灣長期都市擴張之生態破壞與土地炒作之錯誤,更將錯失提升整體環境教育、維護自然生態資源,以及舒緩都市核心發展區公共設施不足之機會。
3. 目前土城彈藥庫在居民共同參與經營中,陸續舉辦多次學童生態自然教育解說活動、社區生態導覽活動、農耕體驗活動、農夫市集活動,並接待多次國際參訪活動(包括日本和平船、菲律賓有機耕農聯盟、知名國際地理學者David Harvey等),此外亦有許多非營利組織會議在此進行。此外,為積極經營本地之長期發展願景,歷經多次跨領域之規劃工作討論,未來仍將努力往生態社區方向進行總體營造工作,以提供大台北居民宜人而便捷的環境教育與休閒去處。如僅為解決看守所問題而損失此一機會,實為不值。
四、其他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