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在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國科會副主委陳正宏今晚表示,法院裁定效力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廠商是第三人,所以不必停工。但暫停新廠商入區申請。
不但如此,包括目前園區外緊急施工的聯外道路、長久排放到大安溪的廢水排放管、暫時排放到牛稠坑溝的廢水排放管。另外為了維持工廠營運,包括營運所需的電力、水源、汙水排放、貨物運輸等等通通不受影響,全都不必停工。
跟沒停工有什麼不同?
依國科會這種停工法,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事實上跟「沒有停工」幾乎沒什麼不同。而國科會利用這種「切割停工法」保障業者不必停工,恐怕將引發更大的法律論戰,爭議恐怕比環保把指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更大。
「切割停工法」將引發更大的法律論戰
然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對「開發行為」有明確定義,即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上周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也確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所謂停止開發行為,應依環評法第四條規範的內容辦理,也就是包括營運中的旭能、裝機中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全都必需停工。
如今國科會不依環保署的停工定義辦理,環保署應如何處置?葉俊宏上周表示,環保署只負責轉文,中科停不停工無權過問、也罰不到。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今天表示:「本案跟環評法沒有關係」。
這種說明未來也難經得起考驗,因為法院裁定文是請環保署逕命中科管理局,在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如果法定裁定文不適用環評法,為何要遵守環保署轉來的停工令?
兩部會這種近乎耍賴式的說法,簡直是聯手玩弄司法的裁定文。不知法院看了作何感想?那個功能不彰許久的監察院又作何感想?
律師:將引發憲政危機
中科三期訴訟代理律師林三加,今早參加台大法學院研討會時指出,行政單位收到法院裁定絲毫沒有檢討,只在切割問題。如果在法院裁定停工後,中科三期的廠商不用停工,只有中科在做的電線桿要停工,「可以這樣嗎?」
林三加強調,「這樣真的這樣,會產生憲政爭議,這樣不止環保署長、國科會主委要下台,連行政院長都要下台。」
廠商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國科會強調,中科三期廠商當初都是依合法的方式取得許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保障其權利。不過林三加認為,廠商的信賴根本不值得保護,因為高等法院於97年1月就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當時兩家廠商都還沒開工,但卻在撤銷環評後,沒有環評合法依據下動工。
而且從95年環評審查起到現在,廠商從不提供化學物質清單,「這樣健康風險要如何評估?」廠商不提供化學清單環評可以過嗎?這樣還要談廠商信賴嗎?
三權分立制度已受到挑戰
中科四期訴訟代理律師詹順貴表示,裁定文中指出如何創造社會最大利益,這不是誰說了算,而是要從環評法中客觀執行。然而當時中科盲目追求追求假的行政效律,強渡關山,沒考量居民反抗,欲速則不達。
他表示,行政官員都沒有認真看這份裁定書是要告訴行政機關什麼,好像行政獨大,三權分立制度已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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