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八色鳥看台灣生態保育的困境(三) 各說各話理何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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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八色鳥看台灣生態保育的困境(三) 各說各話理何在?

2003年03月12日
作者:陳佳珣

棲地劃設誰責任,各說各話理何在

尹伶瑛在記者會中表示,農委會有權力把私有地劃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對農林魚牧業都不會有影響,但是開發要做環評,農委會就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縣政府,地方縣政府就予取予求,不做保護區,那麼就做陸砂開採,可說是農委會沒有盡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農委會林業處長賴建興表示,劃設重要棲息環境前需事先評估,先決條件是地方主管政府先經過審查,認定有必要劃設才報到農委會來,農委會以諮詢小組來審議。

雲林縣農業局長張明聰表示,劃設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需要得到當地居民同意,而這些地方完全是私有地,一定要徵求地主同意,否則沒辦法劃設;如果一定要劃設,很簡單,就是政府徵收。

湖本村長廖榮林表示,縣政府如果為全民的利益著想,只要公告為重要棲息環境就好,不用花一毛錢。對於已經申請業者的損失,可由縣政府來補貼,如此可以完全解決陸砂開採的事情。

到底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的差別在哪裡?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劃設的程序與權責歸屬哪個單位?從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以加以釐清。

主管機關卸責任,保育工作如何推

現行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劃設,是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農委會公告。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賦予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的權責,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以及在第十條「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野保法中權責分明,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並不負責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劃設的工作。野保法第八條第四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明確的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必須肩負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設的責任。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轄區內亟需劃定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位置範圍圖說、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資料及土地利用現況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參考;變更時,亦同。」這說明了,在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農委會是處於主動的角色,地方政府是屬於資訊的提供者,至於劃設與否及劃設的範圍,是由農委會決定。以法理而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劃定,應視棲地本身是否具有保護的價值,這是「科學」的認定。

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設的規定,並沒有提及必須徵得地主的同意;而是在劃設保護區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二項「保護區之劃定.....,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

農委會把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這個麻煩的差事,推給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卻沒有最後的決定權;也把它推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才提報到中央;農委會不想負責,又想握有主導權,雲林縣政府提出106公頃私有地的相關資料,農委會也沒送到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就回文給雲林縣政府表示不劃設保護區,看地方政府要不要劃設。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劃設工作,農委會完全是中間人的角色,法律賦予農委會積極、主導的角色完全看不到,農委會有沒有肩膀扛起台灣生態保育的重責大任?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如果連法規齊備都不遵從,法律就形同虛設,台灣保育工作又怎麼做的好?(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