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美麗灣開發案 縣府更一審敗訴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 縣府更一審敗訴

2010年09月08日
摘錄自2010年9月8日聯合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被視為台東開發建設與環保衝突指標的台東縣杉原美麗灣渡假村BOT開發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裁定台東縣政府敗訴,判決台東縣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工程停工,而且要付給台灣環保聯盟律師費用6萬元。

台東縣政府秘書長表示,縣府不是投資者,只能依法處理,態度很明確,就是「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縣府拿到判決書後,再召集相關單位、邀請律師討論是否繼續上訴。

美麗灣開發案是台東縣府第一個BOT案,台東縣府原計畫在台東縣卑南鄉興建杉原海水浴場與渡假村,並核給業者50年經營權。一旦開始營運後,縣府每年可收取土地租金36萬元及每年最少150萬元營運權利金,且每年提供台東至少100個就業機會。

96年初美麗灣動工後,地方環保人士發現,縣府為協助業者規避環評,將土地分割,使蓋飯店的基地面積小於1公頃,而規避環評法令,不必進行環評就進行開發動工。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人員發現後,曾要求縣府對美麗灣公司裁罰,並命令停工,但縣府置之不理。台灣環保聯盟於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公民訴訟,要求坐落在台東縣卑南鄉的美麗灣開發案立即停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前年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縣府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仍判決縣府敗訴。

判決書指出,美麗灣渡假村整體面積共5.9956公頃的山坡地,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台東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由,將土地分割,將興建飯店的土地0.9997公頃分割出來,並以不滿1公頃為由,規避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