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摘錄自2010年12月17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去年到台灣化學纖維公司新港廠進行環評的現地監督作業,發現該廠未依環評要求處理廢棄物,罰鍰30萬元,台化新港廠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台化新港廠敗訴。
台化新港廠辦理氣電共生機組擴建計劃,經環保署於87年有條件通過環評,要求該廠須將擴建計劃所生底灰、污泥、污泥餅,交合格廠商以掩埋方式處理。
但去年底、今年初,環保署二度到台化新港廠檢查,發現新港廠將廢棄物以媒灰為名申報,交由廠商運到再利用場處置,違反環評說明書內容,命限期改善,並罰鍰30萬元。
台化新港廠卻主張其再利用處理方式,比原先的埋掩方式對環保更有利,不應被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這是台化新港廠片面主張,如可這麼做,環評制度形同虛設,依環評法,台化須主動向環保署申辦,經環保署審核通過,才能依變更後內容執行廢棄物再利用。
法官也質疑,汙泥、汙泥餅並非煤灰,台化新港廠卻以媒灰之名申再利用,並將之以批發方式賣給不符資格廠商行為,顯不符再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