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廠解約案 台電需賠美商8.5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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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解約案 台電需賠美商8.5億

2011年03月10日
摘錄自2011年3月10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電核四龍門電廠命運多舛!先是與原負責核四龍門電廠設計公司美商石威公司打解約官司二審敗訴,必須賠償石威2900萬美金(約台幣8.5億),又因核島區(反應器廠房)自行變更設計多達700多項,原能會擬重罰1500萬,或直接送辦台電高層。

石威在民國84年出任核四的設計顧問公司,後因與台電在工期和獎勵金無法達成共識遭解約,石威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獲勝,台電不服、提民事訴訟,98年一審敗訴;台電上訴,99年12月底再度敗訴。

龍門電廠施工處處長姚俊全表示,訴訟主要著重在當初仲裁無效的判決有無程序瑕疵,承審法官認為儘管有瑕疵也不足以推翻仲裁無效的裁定。他認為既然法官的心證皆已構成,不打算再提起上訴。

「天啊,我的媽呀!」立委田秋堇聽聞賠款額度驚呼,她說台電要請石威設計,最後又不尊重專業,「不當決策憑甚麼全民買單」?

台電自行變更核島區一案,原能會核管處副處長徐明德表示,民國96至97年間,台電即因為與核電反應爐安全相關的核島區自行變更設計,被罰4百萬。去年初台電與該設計顧問公司美商奇異公司重新簽約後,原以為台電會按照流程走,沒想到台電還是逕自施工更改,原能會調查後,才補送文件交付奇異公司審核,「非常不可取」。

龍門施工處姚處長解釋,七百多項變更設計包括自行增加控制盤的導線管長度、發現現場無法安裝而自行移動支架位置,或是改變設計圖的儀控編碼等等,都是小規模修改,屬權宜之計。

原能會副主委謝得志強調,只要是與安全相關的部分,就一定要按照品保程序走,重罰案預計送交原能會違規審議小組討論後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