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寮居民吳文樟家裡有5000坪農地,因為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庶民計畫)現在被營建署劃為「福隆二」,將以區段徵收的方式徵收。政府以公告市價加4成的價格徵收,目前每坪約1400元;變更為建地之後市價為每坪2.8萬。換算之後,可能換到不知何處200坪不到的建地。對於世代務農的他,農地被徵收、工作沒了,還說是為了解決民怨,痛批政府「比土匪更土匪,比黑道更黑道」!
區段徵收農地變建地 農民怒
立委田秋堇於19日針對已進行公展的庶民計畫召開記者會,質疑是庶民計畫或災民計畫?與會當地農民都表達對徵收方式的不滿。
本案總計畫面積為102.56公頃,其中公有地面積約5.72公頃,佔總面積約5.57%;私有土地面積約90.21公頃,占總面積87.96%。計畫中拿出62.72公頃的丙種住宅區約佔總面積的61.15%,作為計畫範圍內整體開發區塊土地所有權人配地,但是會配到哪裡,完全靠抽籤憑運氣,務實的農民不服氣。
吳文樟帶著當地的圖片,指出峰巒層疊、以及海岸美景,對於當地居然因為太美而迫遷,吳文樟甚感無奈。農民也帶著當地農產品,吳文樟說,原來在此地種些瓜瓢果菜,足以自給。他認為區段徵收「至少在原地保留抵價地給本人,這樣才合理。」要求政府不要將農民當成愚民。
對於計劃書上已經將變更地目後丙種旅館區標示售價為每坪15.1萬,農民更群情激憤,以為徵收程序未完成,就已經拍賣他們的土地了。
核廠風險應列入
田秋堇說,丙種住宅區意味長居久安,當地長期被禁建,導致屋舍老舊,看來荒涼、覺得可憐。果真如此,則應修改限建條件,而非變更地目變買給財團,而趕走苦守寒窯的居民,這樣還不只,還說是庶民計畫。
本案未將核四廠風險列入評估,卻在附近投資重大計劃,緊鄰核四廠文秀坑,預定興建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擬增加就業人口約9,500人。田秋堇表示,核災疏散範圍5公里內應該是低密度人口開發,而非大肆開發新社區。他舉日本福島核災為例,日本政府正為核電廠造成的疏散計畫焦頭爛額,台灣如果發生相同的問題,政府賠得起嗎?投資廠商是可以因此申請國賠。
綠盟:計畫不實際 景觀保護都是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本案說要解決景觀保護區土地利用問題,卻是大量徵收農業區的土地,預計變更農業區64.09公頃,景觀保護區33.87公頃,一般保護區2.17公頃,令人質疑。
大量徵收未開發的景觀保護區,住宅區與旅館區開發量體大,將會讓東北角最引以為傲的自然景觀受到影響,綠林與農地也將步入水泥化的危機,崔愫欣質疑,本案帶來的沿海生態影響與開發後的衝擊,當地是否能負荷?
此外,整個東北角風景區用地原編定旅館用地30餘公頃未開闢,乙種旅館用地38.53公頃,只執行3公頃,而此次計畫書中旅館需求為22.24公頃,質疑完全執行後會不會供過於求?而容積率更提升到320%,換算下來,澳底的旅館區可蓋到8層樓高,難道不會破壞天際線和景觀?還能保護景觀?
綠盟也質疑計畫用地推估不實,誇大需求,不符實際。當地因人口外流而使得現有的學校面臨廢校,現在卻以引進人口為由,規劃新校地。
城鄉分署:庶民計畫是個案 區段徵收將兼顧公益性及必要性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副分署長謝正昌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東北角現正進行第三次通盤檢討是依據都市計畫法26條;但當地民眾因為限建而怨聲載道,行政院為了解決民怨、活絡經濟,遂以「重大建施」以貢寮為示範區,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提報個案,得以迅速變更進行。
即使為個案,但仍需跑都市計畫程序。謝正昌重申,政府非常重視民眾的意見,說明會也會進行意願調查,接著進入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以及環評。區段徵收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會並行,但將秉持民間土地徵收法的精神,公益性、必要性兼顧才會進行。
此案雖將以預標售的方式進行,但前提是居民願意區段徵收並且通過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以及環評,政府為了瞭解飯店業者收購意願,而進行預標售。現在還是公展及意願調查階段,並沒有進行預標售。
此案為庶民計畫之示範區,如果這個計畫成功,地方政府也可循此模式申請。謝正昌表示,為了解決限建問題,必須變更地目,絕對不是為了財團。
※ 註釋: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