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首例 設捕獸鋏罰1.5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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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首例 設捕獸鋏罰1.5萬

2012年01月02日
摘錄自2012年01月02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稽查發現,台北市北投區廖姓農民在自家柑橘果園內私設捕獸鋏,動保處沒收5具獸鋏帶回銷毀,並依動保法罰新台幣1萬5000元,是北市開罰首例。

動保處去年底接獲動保人士通報,前往廖姓果農的果園稽查,查獲5具捕獸鋏,動保處將獸鋏拆除並帶回銷毀。

動保處長嚴一峰表示,由於果農態度良好,坦承不諱並配合稽查、協助拆除捕獸鋏,且是為了防止動物破壞果園,因此依動物保護法,以最低額度開罰1萬5000元。

動保處指出,捕獸鋏會造成動物嚴重且不可回復的肢體傷害,被鋏傷的動物往往骨折、斷腿,甚至因傷口感染而死亡,對動物帶來極大的痛苦。

法律規定不得以獸鋏捕捉動物,並於100年增訂法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否則可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動保法,若5年內兩度被查獲使用獸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設置獸鋏獵捕野生動物,更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萬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