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污染疑慮 環署:補件再審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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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污染疑慮 環署:補件再審

2012年05月10日
摘錄自2012年5月9日立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塑六輕連續兩年發生大火,烈焰沖天,濃煙密佈,造成附近居民膽戰心驚,環保之後署召開「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工安事件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專案小組審查,釐清工安意外是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環保署9日召開第4次審查會議。

台塑報告

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中,台塑的報告指出,工安意外發生的2010年7月,台塑監測二氧化硫數值與前一年並無明顯差異,即使事故發生後測得的最大值,也遠小於空品標準250ppb。

而在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的監測上,六輕強調工安意外時的監測數據,與前一年監測結果並無重大的差異,工安意外期間最大監測值仍小於標準值。在地面水質、地下水質和海域水質上,監測所得的結果也都符合標準,僅化學需氧量(COD)略高。

根據六輕提供的資料,工安意外後針對土壤進行檢測,重金屬均符合標準值,戴奧辛濃度亦符合土壤管制標準。水產及家禽體內檢測的重金屬與戴奧辛濃度, 水產中雖測得鎘、汞、鉛,但數值小於衛生署標準,而家禽僅鴨肉測得戴奧辛,且數值小於對照組。農作物的戴奧辛濃度符合歐盟管制標準。

根據漁業署統計,2010年雲林地區魚塭產值與產量均高於2009年,未顯示出工安意外造成傷害。先前會議結論要求台塑必須提出工安事故因應對策,台塑要求修改結論,僅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提出送審即可。

修改訴求不合乎細則

綜計處表示,台塑發生大型工安意外,根據環評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才有這次專案小組審查;18條也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環保署是本著權責要求台塑提出因應對策。

所謂「變更內容對照表」是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條文內容,可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提出,只有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換句話說,台塑對於工安意外的因應對策與對照表,兩者根本屬於不同範疇的狀況。

學者:數據正常難保沒影響

在工安意外與環境影響的因果關係上,台塑代表認為,雲林縣政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顯示工安意外對環境有影響,「幾張照片怎麼能證明什麼!」但對於台塑 報告和意見,與會學者直言,監測數據符合標準不代表沒有影響,而綜計處也認為,工安意外這麼嚴重,很難說對環境沒有影響,因此建議再召開第5次會議。最後 主席凌勇健決議要求雲林縣政府提出更具體的因果關係資料後補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