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不得超過十層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山坡地建築不得超過十層

1997年06月23日
摘錄自1997年6月23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未來國內山坡地將不准出現超高層大樓。內政部營建署原則決定,管制山坡地建築物高度,未來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可能超過10層樓以上。

都市土地寸土寸金,都市邊緣山坡地成為建築投資焦點,對於山坡地景觀與水土保持都有相當不利影響,然而現行山坡地建築只有容積與建蔽率管制,以1,000坪的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為例,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為1,600坪,如果建築基地只有100坪,樓層高度可達16樓高。

經過研商後,營建署決定採取建築高度不得高於法定最高容積率與法定最大建蔽率商數乘以3.6公尺,再乘以2之高度。以現行山坡地保育區內丙種建築用地計算,其最高容積率為160%,法定最大建蔽率為40%,得出建築物最高不得超過28.8公尺。換算為樓層高度,在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建築物樓高不得超過10層。

營建署表示,這項決定近期內應該可以完成法定程序,報內政部同意後正式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