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9日
本報2012年7月17日台北訊,林子晴整理報導
環保署日前表示,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常受限於因果關係認定不易、被害人舉證困難、損害數額過高及加害來源不明等因素,導致受害者或環境損害無法獲得適當補償,因此該署目前正規劃《環境責任法》草案,希望對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物、甚至自然資源損害,提供預防及補償的機制。
對於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的初步規劃,主要包括「強制人身財物損害責任保險」、「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復基金」四部分。
其中關於「人身財物損害」強制險,目前規劃是採用「推定因果關係」的方式處理,將要求列管對象強制投保,並訂定賠償金額上限(包括個人及整體事件),好讓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
有關第二項「自然資源損害」強制險,將要求列管對象強制投保定額責任保險,使自然資源損害亦能獲得適當填補;至於那些業者是「列管對象」?環保署表示將考量環境風險程度、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分階段公告列管的方式辦理。
另外,有些環境污染案件的有加害人或污染源不明、或是保險人無力清償,或是自然資源損害責任險的理賠不夠支付環境回復的費用,因此環保署規劃設立「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復基金」。
環保署表示,目前正針對列管對象、環境風險程度、保險制度、基金設置及處理方式等細部內容進行規劃,研擬完成後會再廣邀各界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