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什邡群體性事件引發全國關注。7月2日上午,因擔心四川省什邡市巨集達鉬銅多金屬資源深加工綜合利用專案引發環境污染問題,陸續有市民到什邡市委市政府門口聚集,反對鉬銅項目建設,一度引發衝突。最終什邡市政府在7月3日宣佈停止該專案建設,今後也不再建設這個專案,事件最終平息。
什邡事件所顯示的一個重要趨勢是:中國的環境社會運動正在從小圈子社會運動走向以利益相關方的平民為主體的大規模街頭抗爭。直到幾年前,環境運動的熱心參與者往往還只是一些熱愛自然的環保先鋒,如有學者描述:即使在影響很大的怒江反壩事件中,參與者大多是環保NGO、媒體、學者和文化名人、部分大學生、和少部分當地社區的居民捲入。但最近幾年,化學工業污染專案在廈門、大連、什邡等地的上馬卻引發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些動輒萬人以上規模的街頭抗爭運動,顯然和原有的小圈子社會運動有很大不同。這些事件的參與者則擴大為本地的主體居民,其發生路徑和最終結果高度類似,並呈現更加頻繁和劇烈的態勢。
這些街頭抗爭型的環境社會運動雖然很快平息,但其所引發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卻仍未得到解答:為什麼那些有著環評等各項合法手續的經濟專案上馬會引發如此大的政治和社會風波?地方政府出於何種考慮將作為利益相關方的市民拒于決策程式之外?為什麼市民一定要用這種街頭運動和暴力邊緣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類似的污染專案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為何一再上演,毫無改觀?這種以街頭抗爭為主的環境社會運動會成為制度性變革的積極力量嗎?還是相反?而所有的問題最終都歸結為一點:以街頭抗爭的社會運動方式來追求環境目標,在當今的中國意味著什麼?
什邡事件顯示了中國當前社會普遍的地方治理危機。在很多市縣,經濟發展首先是地方政府政績的需要,而非市民的需要。市民在這些污染項目中所能獲得的好處有限,且不確定,但遭受的環境損害卻是實實在在的。而對這些專案的所謂環境影響評價,越來越演變成一個純粹技術性的過程,即專家評估代替了利益談判。環評在利益相關方缺位元的情況下,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用科學的名義為推進項目提供合法性的遮羞布。但問題是,科學不能替代民主。沒有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再科學、再權威的環評結論也不具有說服力。而在面臨生存危機的條件下,普通市民通過體制內的管道進行參與的方式卻極為有限,因此採取非常規的街頭運動方式,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如此一來,整個政治格局在利益平衡、容納參與等方面存在的「死結」,使得各種利益相關方都傾向於採取直接對抗的形式表達訴求。
從更大的範圍來看,街頭抗爭型環境運動正在成為中國普遍社會運動的一部分。當前在中國的某些地方,地方治理危機已經全面化,如司法公正、環境公正、執法公正等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已經成長起來的中國公民面對地方治理危機試圖有所作為,但除了社會運動之外鮮有其他參與政治和表達訴求的方式。在此種背景下,街頭抗爭型的社會運動逐漸成為政治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而環境社會運動已經發展成為中國日益壯大的普遍社會運動中的一部分。如在這次什邡事件中,參與環境運動者不僅追求環保目標,也在追求社會公正的目標。也正是因為社會運動趨勢的形成和目標的多元化,在街頭抗爭型環境社會運動中,參與的人群更加擴大化。在什邡事件中,與單純的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相比,本次抗爭運動的參與者多為間接或想像中的受害者,甚至出現了強有力的90後的聲音。
同時,這些街頭抗爭的環境運動採取的方式大多是直接挑戰和剛性訴求。在以往的環境運動中,中國民間環保精英人士被批評為總是追求「柔軟性」目標,以及溫和的行動策略,缺乏挑戰性,「理性」有餘而「剛性」不足。其結果就是在對石油公司等央企所導致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如2005年「11.13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10年「7.16大連海域重大原油污染事件」、「10.24大連油庫重大火災事件」等,多退避三舍、或集體失語,或行動缺位。但現在一些地方的街頭運動往往遊走在暴力邊緣,手段也更加激烈。在什邡事件中,一些群眾甚至衝破了警戒線,直接衝擊政府機關。但平心而論,暴力邊緣狀態之所以被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觀環境使然,沒有多少人是天生喜歡使用暴力或邊緣性暴力這樣一種方式來行事的。之所以最終採用這樣的形式,只是其他可能的參與和表達路徑皆已被堵死,但體制仍有巨大的模糊地帶,使得群體性街頭訴求能夠獲得一定成功。在廈門、大連和什邡,類似的群體性訴求都得到了較為積極的回應。
與中國的環境社會運動有明顯的問題一樣,地方政府在處理此類事件時的理念和方法也均不成熟。在政治學中,穩定不是指社會中不存在政治衝突或社會運動,而是指國家將社會矛盾和衝突納入制度軌道的能力不斷得到提高。但遺憾的是,很多地方政府在處理此類危機事件時總是犯相同的錯誤。即地方政府不但在決策過程中缺乏利益相關方參與,而且當矛盾激化時仍然缺乏必要的溝通,甚至主動促使矛盾升級。具體表現為一些地方政府總是試圖通過強力維穩的舉措,直接壓制反對的聲音,並且通過給反對者貼上各種敵對勢力的標籤,人為地把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為敵我矛盾。
舉個例子:當以環境訴求為目的的街頭群體性事件發生時,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使用「一小撮人」、「別有用心」、「不明真相的群眾」等字眼來描述街頭運動。而這種描述在很大程度上並不真實。同時這些字眼等於先給事件參與者定了性,或者認為他們是錯誤的一方、或者認為他們是低智的被煽動的愚民。此種定性只會引發群眾更大的反感。但另一方面卻為地方政府濫用警力找到了藉口。從整個事件的過程看,並無助於解決問題,只能使雙方手段更加激化、事件無限升級。
也就是說,在一些地方的治理結構和治理過程都存在重大問題的情況下,從專案決策、抗爭發起、官民互動、矛盾激化,直到最後解決問題,在廈門、大連、什邡等事件的全過程中,都缺乏一種明確的、被各方承認的議事規則。最終只能以走在暴力邊緣的街頭對抗模式來表達訴求和解決問題。這幾次環境社會運動幸好沒有升級為暴力事件,但無人能夠保證下一次的邊緣行為不會以暴力和鮮血而收場。在這種相當有可能發生的場景到來之前,在中國社會內部沒有結下不可解的仇恨之前,中國的社會治理思路必須改弦更張。換句話說,再不痛下決心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直面公民的政治參與要求、通過民主選舉等方式限制地方政府無節制地進行經濟發展的衝動,則由環境污染、貧富分化、公共服務缺位元、心理危機等引發的社會崩潰就在眼前。在這個意義上,越來越頻繁發生的新環境社會運動,正是關於中國社會治理改革的最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