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釋憲辯論七大爭點針鋒相對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集遊法釋憲辯論七大爭點針鋒相對

1997年12月05日
摘錄自1997年12月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關係人民集會遊行和言論表達自由界線的集會遊行法違憲聲請案,大法官會議5日舉行憲法法庭成立以來的第4次辯論,聲請人和行政院代表意見壁壘分明,聲請人認為現行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是以「大砲打小鳥」,行政院則闡明表明集遊法採許可制是兼顧人權及社會秩序、民意的最佳選擇。

上午審判長翁岳生代表15位大法官宣布辯論開始。依法,大法官會議至遲要1998年2月5日前作出解釋。

聲請人代表張正修首先指出,集遊法採許可制,使警政機關能事前概括禁止集會遊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保障自由。訴訟代理人張俊雄律師則駁斥集遊法限制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另名訴訟代理人洪貴參則主張,集遊法採行政罰即足,不應有刑事罰。

行政院代表內政部次長江清馦、法務部次長林鉅鋃指出,集遊法採準則性的許可制更能兼顧表現自由和社會公益,集遊法不得主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規定有必要。而集遊法的刑罰規定,立法政策上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