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資BOT日月潭傳統領域 邵族人憂存亡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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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資BOT日月潭傳統領域 邵族人憂存亡

2012年11月28日
本報2012年11月28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搶救邵族,原住民團體昨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正視邵族生存權。世居「水沙連」、人數只有700人的邵族,因「日月潭向山纜車站及向山旅館BOT興建案」侵占其傳統領域,並將於今(28日)進行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昨日由邵族民族議會、邵族文化發展協會及全球邵族之友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管處)壓縮邵族生存空間,原住民牧師歐蜜‧偉浪說,已如風中之燭的邵族,政府不保護卻強取豪奪,族群恐怕得面對消滅的命運。

分佈於南投縣魚池鄉及水里鄉,人口約704人(2011年4月數據),與撒奇萊雅族人數都不到千人。相傳邵族的祖先是在追逐一隻白鹿時,發現了祖居地「水沙連」,日月潭區域一向是邵族傳統領域水沙連的一部分。

「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在2009年簽約,由香港寶聲集團的仲成大飯店得標。根據原住民委員會資料顯示,該BOT基地屬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的範圍,日管處則預計BOT給港資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在2.8公頃上,興建地下兩層地上6層樓的建築物,提供315間客房以及其他服務設施。

BOT不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

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巴努‧佳巴暮暮。第二次環評審查時,原民會也明確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23條要求在開發之前,應先取得原住民部落邵族的諮詢與同意。日管處已於9月21日舉行說明會,卻只有7位族人參加。昨記者會上,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巴努‧佳巴暮暮(毛隆昌)批為「程序粗糙,明顯違法」。

巴努‧佳巴暮暮指出,國民黨政府任內假借開發條例來縮減原住民空間,美麗灣事件、桃園事件歷歷在目,現在則假借中資、港資毀滅日月潭邵族的生存空間。「原住民基本法立了這個法有甚麼實質作用?」他說,邵族存在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來此不過百年,卻把許多珍貴文化毀壞殆盡,不斷以都市計畫造就都市叢林,對於人民、人權以及文化的保存完全不在乎。

「這是一個思想體系完全落後的國家。」巴努‧佳巴暮暮說,再不停止破壞,邵族絕對是犧牲者。他沉痛呼籲政府、日管處、南投縣政府不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將採取激烈手段,不惜上告國際法庭。

邵族才700多人,要求的不多,立委田秋堇也呼籲,不要讓邵族文化命脈連立錐之地都沒有。

全球邵族之友會聯絡人鄭空空說,依照《行政程序法》,在傳統領域上動土是必須通知邵族,日管處卻視邵族為不存在,第二次環評審查結論也要求開發單位要先諮詢並取得當地原住民邵族部落會議的同意,才能繼續執行開發案。日管處召開的說明會,仍未知會邵族民族議會、文化協會等當地組織,明顯違法。

鄭空空說,日管處要求法務部解釋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法務部()解釋「不明確、難以執行」,他質疑,「原基本是法務部可以解釋的嗎?法務部憑甚麼解釋這個法?」

鄭空空請教台灣人權協會則說,原基法位階高於普通法,在傳統領域未完成立法之前,其他普通法主張的權利都應停擺,靜待立法完成。「這就是我們的基本立場」,他說,原住民基本法相關子法未通過之前,所有相關的議案都應該停下來,等相關子法完成後這個案子才能執行。

水資源供給趨飽和  水公司也憂心

對於當地水資源,自來水公司也有疑慮。鄭空空引述第二次環評的資料表示,大南投地區的自來水來自日月潭,日月潭的污水,污水處理廠能處理的有限,自來水使用的是表層水,魚池鄉民只能使用地下水。他認為,現有的兩座污水處理廠都無力處理,再加上一座大型觀光飯店情況更嚴重。

自來水公司也表示,整個自來水供應已呈飽和,也就是沒有水供應新的需求。除非飯店自行開發水資源,如此一來,自然生態和水資源都將受到嚴重的傾軋,鄭空空質疑,這種情況下還要開發嗎?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說,土地是孕育一個民族文化、生命存續最基本的元素,今天政府卻寧可結合財團,任由700多人的族群如風中之燭即將熄滅,從美麗灣到日月潭纜車、向山觀光飯店BOT,這些血淋淋案子不斷出現,原有法律可以保障在地居民,政府卻知法犯法。他要求總統馬英九好好的處理這件事,一旦族群消失,連土地都要伸冤。

邵族民族議會議長高榮輝等人表示,過去6年來,日管處為了日月潭纜車BOT案、伊達邵部落污水處理場案、日月潭伊達邵旅客服務中心等開發興建案等,即已完全無視於行政院核定的邵族文化傳承與發展實施計畫案、邵族原住民傳統領域劃定事實,以及原住民基本法的法律規定及程序;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治理權長期受漠視,向山BOT不過是冰山一角。

※ 註釋:

法務部解釋如下:

1.依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同時,也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利用權利,故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範圍界定,應以法律規定。在以法律劃定訂定「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前,直接認定本件系爭土地係「原住民族土地」,或行政機關直接訂定行政規則劃定「原住民族土地」,恐有違憲之法律保留之虞。

2.原基法為原住民事務基本大法,屬原則性、抽象性概念,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民族參與方式」、「相關利益」等諸多內涵、均不明確且難以執行,須另依法律詳細規範,如同刑事訴訟法係為落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權,並依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於刑事訴訟法中制定之相關規範。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