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來導致社會爭議不休的「電磁波環境建議值」終於有了重大突破。環保署11月30日訂定「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取消「環境建議值」的名稱,改稱「參考位準值(Reference level)」,且明確定義這個值指的是「短期曝露效應」,並不是「長期曝露的安全值」。
未來相關部會、台電、電信業者再也不能主張「電磁波環境建議值為安全值」去對抗民間質疑電磁波過高有害人體而拒絕改善。這項突破有助於未來政府、民間共同面對電磁波對人體的健康風險、並建立防護機制。
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基於電磁波預防風險,1998訂出「一般民眾暴露環境電磁場建議值」,極低頻833毫高斯、射頻「1毫瓦/平方公分」,提醒各國政府應注意電磁波危害。
環保署也在2001年參考ICNIRP公告「非職業場所之一般民眾於環境中暴露各頻段非游離輻射建議值」,也採用與ICNIRP相同的值。
不過這個環境建議值指的是「瞬間暴露安全值」還是「長期暴露安全值」,12年來官民都未曾探究,近年來不斷有民眾抗議住家或辦公室鄰近高壓電搭或基地台,導致身體不適。民眾四處陳情,但包括衛生署、台電等官方或業者都推給環保署,指「未超過環保署訂定的環境建議值」而拒絕改善。
隨後民間舉證國外電磁波管制機制,以及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要求環保署改正環境建議值名稱,以免被誤用。立委田秋堇、劉建國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謝燕儒也舉行多場專家會議,包括台大醫師許立民等多位醫界、公衛專家支持應修正環境建議值,最後終於有了這個重大的修訂。
「參考位準值」是「短期曝露值」 非安全值
「電磁場曝露指引」第一條就指出:「為防制科學上已確定機制之人為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所引起短期曝露造成之急性效應及長期曝露影響。」
第三條則強調,有關長期曝露之影響,依國際研究截至目前為止並無足夠證據顯示電磁波有因果關係,無法訂定限制值,但將預防措施納入指引中。接下來相關部會(註)都應以這份指引去訂定電磁波預防措施。
台大醫師許立民在去年立法院公聽會中指出,長期暴露在極低頻非游離輻射中所做過最多的研究是小兒白血病。世界衛生組織(WHO)附屬的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研究長期暴露在3到4毫高斯以上的15歲以下兒童,小兒白血病危險率是一般的2倍以上。
流行病學也陸續提出包括腦瘤、乳癌、異常生殖、沮喪、失眠等行為,也被懷疑跟極低頻電磁波有關。
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表示,基於小兒白血病風險研究,IARC在2002年將極低頻電磁波列為「2B級可能致癌物」。2011年5月31日,IARC提出手機重度使用者(指10年間平均每天使用手機30分鐘)罹患腦部神經膠質瘤的風險增加49%。基於這項研究,各國專家建議將射頻電磁波也列入「2B級可能致癌物」。
陳椒華指出,包括美國加州、丹麥、英國、義大利等國都已立法規範高壓電纜線與住宅應在30公尺以上。瑞士規定住宅、學校、兒童遊戲區等地區電磁波不得超過十毫高斯。而事實上多數人生活中的電磁波值也遠低於環境建議值,世界衛生組織2007年公布歐洲住宅平均0.7毫高斯,北美是1.1毫高斯。
應訂定電磁波預防措施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謝燕儒表示,台灣的電力、電信發展的時間都很短,誰也不能保證電磁波對人體絕對沒有危害,最重要是建立電磁波的風險與預防觀念、並持續研究。環保署接下來也將訂定「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長期曝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規範電力、電信設施與敏感點必須保有一定距離。
在這份指引中也給電力及電信業者一些「風險管理建議」,包括應採取適當且合理成本的防護措施,並保持適當之空間距離。
民間參與促進改變的最佳案例
陳椒華從2005年起發現自己是電磁波敏感者,接下來展開調查發現全台有類似情況的民眾相當多,也早已抗議甚至告上法院,但最後都因業者拿出環境建議值阻擋改善,決成立「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結合受害者推動修法。
2011年5月她上網查到衛生署位於台北市塔城街的健保小組組長辦公室,使用3mm鋁合金防護板(1尺見方1500元),防護電力室的電磁輻射,辦公室的電磁波值已降到2毫高斯。揭發衛生署只顧防護自己,不顧百姓。
另外她也多次呼籲NCC注意電磁波危害,2008年5月到NCC抗議Wimax還被依集遊法起訴,也到台北市政府抗議公車裝無線上網並多次向監察院檢舉。官方不願改善,加上民眾對電磁波危害無感,這場戰役打來格外辛苦。
得知環保署公告修正電磁波環境建議值,陳椒華表示終於有了初步成果,而這也是民間、環保署、立委共同努力促成改變的精彩案例。
※ 註:非游離輻射(電磁波)部會分工表
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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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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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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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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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中電磁波對環境之影響及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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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
2. 環境中架空高壓線路、變電所、落地型變壓器電場與磁場檢測方法
3. 環境中電磁波檢測方法-調頻調幅廣播電臺、無線電視臺、行動電話基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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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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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之管理、國內商品(家電製品)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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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業法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4.變電所裝置規則
5.家用和類似用途之電器產品-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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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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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頻道分配及證照核發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器材之管理(包含行動電話基地臺之設置申請及電磁波輻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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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法
2.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3.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
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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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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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電磁波是否影響人體健康研提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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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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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作場所非游離輻射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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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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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課程推廣及校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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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刊載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