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釐清工程會角色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重新釐清工程會角色

2006年06月05日
作者:陳永松(宜蘭大學動物科技學系助理教授)

近日台南地檢署偵破台南市警政新建大樓的「蠹蟲」專案,暴露出國內工程界長久以來的產學官勾結分食公共工程大餅的弊案,此種貪瀆事件固然不應該,但要對症下藥非要從制度面著手不可。同時也要檢討目前有哪些不適用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承辦範疇,減少工程會的工作負擔,使其更有餘力專心於真正的重大工程審議。

目前公共工程雖都有名義上的公開招標,但有些屬較人文或學術面向的計畫並不適合目前的審議方式。例如日前簡妙如君之「海洋音樂走調了」一文,就指出主要的癥結是誤將文化創意產業放在「外行管內行」的官僚制度與招標文化下,如此註定被犧牲。像今年度農委會的科技計畫研究方式,由以往較常採用的學術補助方式改為委託研究辦理,也落入類似窠臼。

其實一般學術界並不清楚學術補助與委託辦理兩者的差別,但清楚且明顯的是今年度的農委會的委辦科技計畫都須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上登記、投標。對於大部分不黯招標作業程序的研究人員而言,面對繁複的流程,很多人就乾脆放棄了。

再者,往年經費的核撥經常延遲2~3個月,研究人員抱怨一下也就算了,但今年有些計畫的經費是到5月中旬才正式下來,對某些計畫而言,幾乎已失去時效性。這還不打緊,更離譜的是經費開支的單據須在4月20日以後開列者才可核銷,謂如此方符合審計單位的要求,這點真是不切實際。

以我參與的研究團隊為例,我們這些研究人員進行的多是具季節性周期的沿近海漁業資源調查,例如飛魚、翻車魚、旗魚及魚苗標識放流等具顯著生殖季節性的種類,若照規定是在計畫經費核准日(即4月20日)後才去做研究,那幾乎就不用做了。因這些計畫若不先在關鍵時期取得樣品,待生殖週期一過,那就要等明年了,故只能戒慎的先代墊許多必要的出差採樣或耗材經費,因為若不趕快進行調查,旋即在7月就要提出期中報告了。

然而如此之後,我們在核准日前的出差費及必要器具的採買不能核銷怎麼辦?這豈非擺明要嘛認賠,否則就鼓勵報假帳核銷?再者,經費的核撥遲延,還會牽涉到有些計畫無法延攬或續聘研究助理,持續型的計畫也只好暫停。不然若先聘請了,屆時無法付其薪資怎麼辦?

其實工程會數年前剛成立時,就有中研院部分院士批評「政府採購法」阻礙學術發展,前任工程會主委也說要針對採購法進行修法,因為深知學術研發不適合一般工程採用的最低標原則,也經常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發人力、技術、成本或特殊設施,才可達成研究目的。因此,對學術計畫執行者的選擇有其特殊性,才不致造成學術商品化或稱斤論兩的情形。

防弊固然重要,但也要積極興利才是,近年一個個錯誤的政策或一幕幕的政商勾結,損失了多少納稅人上億計的荷包。然而執行一個科技計畫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是那麼多,但也只能爭取到50~60萬元的計畫經費,若將這些貪掉、浪費的錢撥給向來較愛惜羽毛的研究人員來做研究計畫該多好,如此應可提升台灣不少競爭力吧!

不論是屬文化創意產業的海洋音樂季或是農委會等機構的科技研究計畫,恐都不適合當作是一般的工程招標案件來處理。立法與行政體系對此應該深入探討以找出最適合的執行方式,而不應成為國家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原載於2006/5/25《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