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劑限用 宜蘭縣府通過自治條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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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劑限用 宜蘭縣府通過自治條例

2014年03月20日
摘錄自2014年3月19日自由時報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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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通過「宜蘭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等區域,禁止使用除草劑,違者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縣府表示,這項條例可能是全國創舉,議會通過後即可頒布實施。

縣府環保局長陳登欽說,農藥管理法規定,農地與種植農作物可使用除草劑,未對區域限制,也因此,住宅區、交通用地、河川區土地種植農作,並未受到使用約束,但除草劑不應進入民眾生活區域,農藥管理法保護的是作物,縣府自治條例保護的則是人。

自治條例亦配合「有機立法」,農業用地一定區域若有3分之2面積及地主同意禁用除草劑,經主管機關公告該區亦不得使用。陳登欽指出,有些農田要有機耕作,但旁邊農田卻噴農藥,藉此立法能作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