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查驗機構的地位及倫理規範
因為溫室氣體之盤查乃新興之議題,事業就其溫室氣體之排放量進行盤查,因對於盤查方法及規範內容之解釋及認知可能與國家溫室氣體之管制主管機關有落差,因此不論我國或澳國皆賦予查驗機構於溫室氣體盤查機制上協助國家查核的作用,其地位如同查證企業財務報告的會計師。從而,查驗機構的公正性及其相關機制設計,亦將影響溫室氣體盤查結果的正確與否。因此,對於查驗機構的倫理規範及其違反時之責任,亦為相關法制建立時不可不察的關鍵。(一)我國採取之倫理規範屬行政指導且內涵有待明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法草案第11條第3項規定,事業就其盤查資料規定必須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始得登錄。換言之,事業必須經由查驗機構出具查證總結報告,始符合登錄要求。 就查驗機構之管理,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主要乃在處理查驗機構的設立程序,就設立後之查驗作業乃僅以「查驗機構依本作業原則向本署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