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水古蹟辦社大 國產局索賠4000萬
國產局行文,指出淡水文化基金會佔用國有土地導致國有土地權受損,並已獲相當租金的利益,依據民法179條不當得利法則,基金會需支付補償金4000萬,並需於本月底繳納,否則依法訴追。淡水文化基金會執行長許慧明表示文化事業根本是非營利事業。數年來國產局在多次開會討論委託該基金會管理維護該古蹟時,依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早知是無償委託,連委託經營都如此,淡水文化基金會在台北縣定古蹟經營淡水社區大學,投入500多萬,基本上是入不敷出,他認為,國產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希望文建會出面,並能本著行政程序法「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信賴」,以符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