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法」皆空—兼論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 (二)
另一方面,1991年民間發起討伐林試所砍伐櫸木林運動,質疑行政院以「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1990.10.19)的行政命令屠殺天然林,由調查到抗爭暨公聽談判費時半年,責成1991年10月18日,行政院以台80農32920號函,決定「自1992年7月起全面禁伐天然林」,且要求農委會配合修正「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第8條,修正為:「…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此一禁伐天然林的命令固然可以暫時避免天然林蒙塵,但是伐木派隨時可以捲土重來,因而1996年7月伐木派準備廢此禁令,筆者立即於7月18日及24日兩度撰文抨擊,接著,藉助於賀伯災變,廢禁說再度沈寂。1998~2002年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掀起伐木派傾巢而出,2001年10月底農委會黑箱作業,又將「禁伐天然林」推翻,幸虧「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