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的美麗灣渡假村工程,台東縣政府2012年重啟環評並火速通過,當地原住民部落和環保團體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第二次環評結論。
歷經高等行政法院1年多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28日下午4點半,以環評審查結論既有應迴避而未規避之委員參與表決,以及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瑕疵,判定被告台東縣政府之環評審查結論有誤,再度判決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撤銷環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3點判決理由如下:
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台東縣政府於2012/12/22所做成之環評審查程序,實際影響在地居民程序參與權,且旅館興建與營運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可能性,從而認可當地居民具有訴訟權能,原告林淑玲等14人適格提起環評撤銷訴訟。
二、美麗灣開發依據促進產業發展條例辦理,台東縣政府為此促參案件之主辦單位,無論是否為「開發單位」,就代表或監督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評委員均應迴避。因此環評過程中扣除台東縣政府環評代表3人(環保局局長、建設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後,環評委員未過半數,不得為決議。
三、此案於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以有條件通過為審查結論,然只要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多項違法事證 環評結論無效
2012年1月19日美麗灣遭判決環評無效後,法院已判美麗灣違法。但同年12月22日台東縣政府為業者「補環評」,並予以通過。反反反行動聯盟指出,這次環評程序中,有4點違法疑慮:
一、美麗灣應為觀光旅館業,環評主管機關應為環保署,卻由台東縣政府審查並做出結論,這是地方、中央權責不分。
二、台東縣政府為美麗灣BOT案之共同開發單位,在環評審查表決時應迴避而不迴避。
三、環評委員要求開發單位補充調查之事項,未經實質回應及審議,即逕行通過。
四、環評結論「有條件通過」之條件僅載遵守承諾事項,此事項並無記載公告,大眾無從得知具體內容等。
美麗灣規避法律在先 國賠說不通
美麗灣數次表示,若無法復工營業,不排除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保護的是國家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利損失者。行政程序法亦規定,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其對行政機關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因此,聯盟說明,美麗灣為刻意規避環評而取得開發許可,不應國賠。縣府、縣民無須擔心國賠而縱容財團違法。事實上,應獲國賠的是受到巨大傷害的杉原灣海岸生態和在地居民
美麗灣大違建 拆拆拆回正途
聯盟指出,既然法院已判決美麗灣渡假村是違建,期待能依法拆除。拆除或許無法解決既有的破壞,但能阻止帶來更大傷害。同時,也將在判決定讞後,運用東海岸在地部落與藝術家的能量,發動創意拆除美麗灣行動,讓台灣社會更認識杉原沙灘的美麗與自然資源的珍貴。
此外,聯盟認為,此案受挫並未影響台東飯店旅遊業;相反地,台東飯店旅遊業、民宿業已供過於求、嚴重缺工。並呼籲縣府及美麗灣公司不要再以阻礙台東縣民工作機會為由,撕裂台東人民間的感情。重點應放在重新思索友善土地、族群多元及生態永續的轉型觀光,限制東海岸敏感地帶的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