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位於高雄旗山區大林里而且是經濟部水利署公告的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的農地,被發現遭盜採土石後,大量回填來自中鋼的廢爐渣。由於地處偏遠,當地仍未無自來水,居民必須靠抽取地下水維生,極為擔心地下水因此受到污染,自行檢測廢爐渣重金屬,其中汞含量超標10倍,其他如鉻、鉛、鎘、銅、鋅、鎳等也都超標。農委會官員現場勘查檢測,更發現酸鹼值高達12以上的強鹼程度。居民自救,到台北揭發抗議。孰料,主管廢棄物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環保署官員竟然無恥地瞎扯說只要爐渣被許可登記是「產品」,就無法以《廢棄物清理法》加以處罰並命清除。囿於中鋼的在地勢力,高雄市政府於此事的立場,亦頗為曖昧。
廢爐渣,主要是指煉鋼廠使用鐵礦石、焦炭及石灰石等礦材熔煉出鋼鐵的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形狀如石,又稱爐石,大致分為高爐爐石、轉爐爐石與電弧爐石三種,主要成份為氧化鈣、氧化鎂、氧化鋁及矽酸鹽。但電弧爐石主要為回收廢鋼重新熔煉後的殘渣,會增加其他來自油漆、防鏽塗料以及營建水泥混凝土等等化學成份。由於經過千度以上高溫提煉,理論上爐渣成份與結構應該相當穩定,歷來的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TLCP),其檢驗結果均符合環保法規要求,但酸鹼值平均在10-12。過往一概直接將之當成廢棄物處理,後來隨著科技與觀念的進步,天然粒材開採環境成本大、反對聲浪高,乃開始研究如何回收再利用。珍惜有限天然資源,盡量回收再利用,固然是人類應有態度,但從上述脈絡觀察,將廢爐渣回收再利用的原因或動力來源,主要仍在於環保聲浪,以及即使當成廢棄物,仍有去化處理困難的困擾。
依文獻統計世界各國資料,高爐爐石主要應用於道路工程,約佔50-70%,其次水泥建材與土木工程,約20-50%。美國、德國、法國以及日本使用率皆達100%,台灣亦然。轉爐爐石雖亦以用於道路工程為主,因使用經年後仍有3%以上膨脹性,如加上溫度效應,甚至可達10%以上,因此,使用上需有特殊設計考量,較受侷限,平均率僅為44%。台南的台江大道(省道台17乙線),鋪設當時即因使用轉爐爐石,卻疏未考量當地高溫及轉爐爐石的膨脹因素而變成凹凸不平的碰碰路,據悉曾有孕婦坐車行經該路段因而小產,台南地檢署亦介入偵辦有無偷工減料與官方驗收時故意放水圖利,最後起訴若干主嫌。較特別的是,法國將轉爐爐石應用於肥料,日本用於填海造地。電弧爐石則多應用於土木、道路與水泥建材,日本幾乎100%回收再利用,歐美則因產出較少,尚查無相關數據。台灣的轉爐爐石與電弧爐石法定用途主要應用於港灣、護坡、景觀與開放式碎石路面等工程項目。
因為廢爐渣具有強鹼性與大小不一的膨脹率,所以,善加利用廢爐渣的歐、美、日各國均有明訂其設計使用手冊(含規範),以確保工程品質與不會被濫用。台灣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曾於2001年4月頒訂《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規定應如何調配使用高爐爐石混凝土。
經由上述介紹,可知廢爐渣固然可以回收再利用,也應該鼓勵盡量回收再利用,但其用途與再利用的方法,在在都有一定的限制與規範,並非可以隨意揮灑。而且從筆者不厭其煩的各國用途介紹,更可以發現,早期除了法國將轉爐爐石應用於肥料外,其他各國都不曾允許將廢爐渣使用或直接曝露於農地。主要原因是它們強鹼、飽含各種重金屬,固然TCLP檢驗下,尚均符合環保標準,但此乃是於實驗室條件控制下的的短時間溶出試驗。一旦長期曝露在自然環境下,經由風吹、雨淋、日曬,加上存在自然環境中的微生物、環境荷爾蒙,會否逐漸釋出有毒重金屬?恐怕仍有深究餘地。
近年來,歐盟方始將轉爐爐石增加用於肥料或土壤改良劑,如2010年有133萬噸做農業用途,德國於2011年也有57萬噸做農業用途。然細考其背景原因,主要是過往大量使用化學肥料,造成土壤酸化,不利生產,因此,希望摻合一定比例具有強鹼性的廢爐渣加以中和。但如同使用於道路或其他土木工程一般,使用於農業用途,亦有嚴格的使用規範,以確保能達到使用目的(改善土壤品質、增加農業生產),而不會變質。
再說所謂「產品」,是基於它目前尚有使用或交易價值。因此,縱使過去曾經確實是「產品」,也可能因為它原先設定的使用或交易價值消失,又或它的主人主觀上已無意再使用或利用它,將它放置在它不該出現的地方,而變成「廢棄物」。例如過去曾是熱門商品,迄今仍保存良好的386、486處理器電腦、映像管電腦或電視、黑金鋼手提式電話,現在除非是被買來放在博物館、展覽館,否則成堆疊放在倉庫,甚至農地上,一般人會如何看待它們?尤其農地依其自然狀態,根本不可能出現上述過時工業產品與廢爐渣。如果被長期堆置,造不僅成農地無法正常做農業用途,甚至還可能因被堆放了不該出現在農地上廢爐渣,而改變了農地原有的酸鹼值、微生物成份、重金屬含量,豈可能對農地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一項曾經是的「產品」,被永久或長期放置在它不該出現的地方,讓它無從按照它被產出時的預定用途使用時,任其風吹、雨淋、日曬,等待崩解或分解,此時它究竟該被稱為「產品」或「廢棄物」?此外,隨著工業科技的發展,過去人類無法使用的物質,於當時僅能當成廢棄物,日後卻可加以回收再利用。但亦可能若干年代後,再度喪失再利用價值,變回單純的廢棄物。因此,欲判斷某項物質究竟是產品、資源或廢棄物,除了它本身仍能否被使用、利用的客觀條件外,更重要的關鍵,在於它的所有人的心態與它被放置的地點(也一定程度反應出所有人或放置人的心態)。簡而言之,無論外在客觀條件上,某項物質可能是工業產品或屬於可回收再利用的資源,但當它的所有人決定不再使用它或不再加以回收再利用,而將之丟棄或偷偷堆放到依自然情況不會也不該出現的地方,它就是「廢棄物」!此時主管機關便應該依《廢棄物清理法》加以處置,絕對不會無法可管!
前述高雄旗山農地被盜採土石後,被回填的廢爐渣是屬轉爐爐石,乃中鋼一貫作業轉爐煉鋼製程的殘餘物(主產品為鋼鐵)。而且極可能被違法棄置者事先攪摻其他有毒廢棄物,再假藉「爐石產品」名義,回填至被盜採過土石的農地內,一併解決有毒廢棄物與爐石產品去化困難、無處堆置的困擾。但無論如何,這些廢爐渣,即非依既有規範使用於道路鋪設或其他土木營造工程;而且是於農地原有土石被挖走後,高密度大量回填於內,之後農地即閒置不管,可見,亦非被當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劑使用。何況要將之製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劑再利用,也有一定的調製與使用規範,所以,縱使棄置者或相關主管機關欲以此藉口卸責,也無從成立。
但從新聞報導中,我們看到中央部會的經濟部工業區、環保署、甚至廢爐渣最大製造者中鋼,均僅含混地說歐美日均以視之為可再利用資源產品,不該再認為廢棄物,卻刻意不提其做為再利用資源的前提、侷限的特定用途與使用規範的限制,明顯在誤導視聽;而水質水量保護區主管機關的水利署則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僅有農委會盡責地現勘檢測並明確指出廢爐渣不能棄置農地,會請地方政府開罰處理。其中最不負責任的自然是《廢棄物清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其官員竟然厚顏無恥說無法以《廢棄物清理法》處置,如此一來,不啻宣告台灣農地死亡:以後廢爐渣清理業者,都可堂而皇之先盜採土石變賣賺一手,再收費將廢爐渣棄置於農地!
相較於環保署,而地方的高雄市政府於此事的態度亦不遑多讓,經當地居民自2013年5月多次陳情後,才勉強由地政局於同年12月31日形式上以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開罰,但卻同時消極地任業者繼續傾倒回填廢爐渣。而其環保局則呼應環保署說詞,認為廢爐渣是中鋼的產品,護航心態十分明顯。
由於高雄是台灣鋼鐵、水泥與石化工業重鎮,因而此三種基礎工業所產生的殘餘物最多。也因而過去的高雄縣偏遠地區農地、丘陵地被棄置、傾倒此類廢棄物的案例也最多。
國民黨不提也罷,號稱本土、愛台灣的民進黨,於高雄縣市已經執政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了,但我們看到的,除了口號上、政治上的本土、愛台灣,實際作為呢?對於台灣土地,尤其維繫台灣糧食主權自主不可或缺的農地安全,可曾真心關愛過?其經濟發展至上的思維,異於國民黨幾希?主政台南、高雄與屏東的民進黨首長,以及其黨中央,為了對長期支持他們的台灣本土公民,於第三勢力風起雲湧之際,是否應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大家是否即可義無反顧地一併與國民黨將之棄如敝屣或乾脆丟入歷史熔爐?
除高雄外,還有花蓮的水泥廠、台中彰化的電弧爐廠,也都會產生大量的廢爐渣。既然台灣有這麼多的廢爐渣無法依適當的用途與規範去化,而環保署又已背書說它是產品、是資源,縱使隨意棄置在自然情況下它不該出現的地方,也無法用《廢棄物清理法》加以處置。大家還擔心什麼?還怕什麼?為了避免農地的萬劫不復,大家呼籲一起送「廢爐渣產品」到環保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