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環保合理標準,應以環境生態為本 | 環境資訊中心

制定環保合理標準,應以環境生態為本

2001年10月02日
作者:杜文苓 (台灣環境行動網)

日前環保署郝署長在報上刊載“制定環保合理標準,執法才能貫徹” 一文,說明針對放流水排放,其執法的困難性以及放寬標準與增加一個緩衝階段的必要性—以期降低對公權力執法不彰的傷害。筆者體會郝署長實地勘察,務實考慮的用心,卻對其決策及說法無法認同。

首先,環保署故應考量執法效果問題、廠商的配合意願與經濟因素,但更應念茲在茲保護環境與民眾的健康安全,任何決策的實行,更應考慮到是否真正解決問題以及其長遠發展的後果。以放流水標準為例,放寬標準或延長期限是否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環境改善的目標,或者是唯一或最好的解決方式,都有待商確。

一、據署長所言,有高達36%的工廠不符現行標準,執法過嚴,將造成廠商無法負擔。但從另一角度來看,有64%的工廠符合現行標準,那麼將法定標準降低,是否對這些按照法律規定改善或投資污染防治設備的廠商公平?對守法業者而言,放寬標準難道不是對公權力的傷害?環保署該做的,不是降低標準以配合違規業者,而是獎勵合法業者,並以實證經驗輔導違規業者,調整除污設備與技術。

二、環保署在八十七年實施放流水標準時,即曾考慮到實行困難,而給予兩年緩衝期,其目的即考慮到廠商污染削減可從廠內污染預防、製程減廢或管末處理改善等多方面努力。緩衝期實施後至今已三年多,該檢討的是環保主管機關是否依照廠商當初所提改善計劃,研擬具體進度積極查核。如當初執行不力,環保署又如何能寄望未來一年緩衝階段能落實改善計劃?環保署若是因為部分業者改善能力問題,是否應從其主管機關著手,如與經濟部等部會協商??技術財政??進行協助廠商投資污染防治設備等配套措施?

筆者要指出的是,環保署任何決策,都應從環境改善為優先考量,依此為政策目標,擬定各種政策手段,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而此次放寬放流水標準,是一種最便宜行事的做法,只考量法定標準與現實執行層面,忽略其他更廣的政策手段,以及與其他相關部會和民間環保組織合作協調的機會,非但不能解決問題—改善環境與維護公權力,更無法維護居民環境品質,為廠商技術升級、國家永續經營做出任何貢獻。

放眼台灣各大小河川污染狀況,台灣放流水標準的制定應從整體環境生態承載力為基點,而產業經營更應將環保升級納入全球市場競爭的加分要素。對於執行層面的困境、放流水的稽核,也可納入市民團體的力量,以社區為單位,建立河川監督系統,不但可以協助稽查人力上的不足,也可讓居民參與環境保護,在美國環保署所提倡志願環境監督計劃,即是擴展政策執行策略,加強民眾參與基礎,以達環境保護目的。

以台灣人口土地比例與資源開發狀況,我們要比的,不是日、韓、中國大陸等國的放流水標準比我們鬆,而是產品品質的高低與技術升級的可能性,應考量的是我們是不是活的比別的國家更健康、環境品質是不是較好。認知島嶼生態的脆弱性,以島嶼有限資源為主體的思考,才能讓我們釐清整體經濟環保政策的架構方向,也才能制定出環保合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