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氣候正義」與「2℃全球總目標」的台灣國家減碳路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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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氣候正義」與「2℃全球總目標」的台灣國家減碳路徑

2015年09月16日
作者:高志文

台灣環境外交突破,環保署長魏國彥9月9日在德國會演說台灣氣候變遷努力,並宣布兩週內將宣布「國家自主減排貢獻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為全球氣候變遷貢獻心力。台灣需節能減碳到何種程度,才叫對全球變遷貢獻出心力?

工業煙囪排放溫室氣體。圖片來源:Ian Britton(CC BY-NC 2.0)
工業煙囪排放溫室氣體。圖片來源:Ian Britton(CC BY-NC 2.0)

因台灣減碳目標已入法,有約束力,台灣即將對國際宣布地的INDCs 事實上可以去掉其中的 I,即Intended(打算的,並未有法律約束力),成為NDCs:國家堅決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台灣的NDC必須與避免地球墜入氣候懸崖所需的減排一致 ──即全球溫度不增超過2℃,大氣CO2濃度不超過450 ppm的全球總目標。為達此目標,各國必須在2050年減少50-80%的碳排。若我們「有幸」達成此目標,全球有近七成機率避免掉入不可逆、永久性氣候大災難。雖部分氣候學者仍認為全球2℃目標依然太危險,倡議以1.5℃來限制全球碳排。

但目前2℃都被認為難度極高,氣候學界共識認為必須減量與調適並行,力守2℃並進行大量調適工作,如極端氣候造成的豪降雨與洪水,登革熱病媒蚊增生、海平面上升及糧食價格飆漲等氣候危機,都是台灣已經,也必將持續面對的國土安全及健康挑戰,這全賴調適工作將傷害降到最低。

氣候學界在各國減碳責任上有一個「緊縮與聚合」理論(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 C&C)。簡單說,各國至今排放到大氣的溫室氣體總量與其經濟發展早晚有高度相關,富裕國家普遍累積了較高的歷史人均排放(historical accumulated emissions per capita)。

C&C理論認為高排碳國,如台灣與OECD國家必須快速降低碳排放量;中低度發展國家,很多歷史人均排碳甚至不到台灣的1/5至1/10,則允許適度增加排碳,在全球不增2℃的大前提下,對全球所剩約一兆噸可允許排碳量(one trillion tons allowable emissions)進行分配。

根據C&C,約在2035年,各國自1990年以來累積的人均碳排量必須趨一致(convergence聚合),以達到全球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臨界點 - 即各國歷史累積人均碳排放達到一致。而台灣到2035年需減高達60%,以達到全球趨同的3到4噸人均年碳排。

立院今年通過溫減法,台灣2030將減碳22%(入法為2050年減50%),這約落入全球2℃目標的低標區。但若按單位減碳困難度(成本)遞增通則,台灣到2030應減25-30%所謂low hanging fruits(低果易摘先摘原理),不應完全是同斜率等比減量。因此,台灣向全球宣示的INDCs應是2030年減碳達25-30%,並竭盡所能以30%為減量國家目標。這樣的INDCs不僅符合溫減法2050目標,更將讓台灣成為亞洲最具減碳野心的國家,超越中、韓、日等國目前所遞交的INDCs目標。

各主要國家根據「緊縮與聚合」理論(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 C&C)的減碳路徑。在全球碳排放不導致大氣溫度升溫超過2℃,並達到全球各國歷史累積人均碳排放趨同的條件下的減碳路徑。以台灣年人均排碳約10噸來估算,到2035年台灣必須減下6-70%,以達到全球趨同約3-4噸人均年排放。圖片取自 Gignac & Matthews, 2015:Allocating a 2 °C cumulative carbon budget to countries.  Environmental Research Letters, Volume 10, Number 7.

2013年全球主要國家人均碳排放。

2013年全球主要國家人均碳排放。

國際新氣候俱樂部Club 2℃ Below呼之欲出:台灣重返國際氣候合作機制的機會

過去20多年UN氣候會談,由近兩百會員國,多邊完全參與及最低共識協商模式為人詬病許久。因協商最後總出現「最低公分母限制」(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 constraints),即若少數國家有心阻擋一個有野心的減量協議,大會就只能通過最低減量(minimal abatement)結論,乃至於從京都協議以來,所有氣候會談始終無法達成阻止地球繼續暖化,步向氣候大悲劇的不歸路。

有鑑於此,近年來成立一個由減碳最優國、都市及跨國企業所組成的氣候合作第二軌道聲浪很大(可稱「兩度C以下氣候俱樂部」Club 2℃ below)。這個Club 2℃ below將不限於主權國家,會員以是否承諾減碳路徑與2℃全球總目標相符來決定,以跳脫UNFCCC最低減碳共識的結構困境。Club 2℃ below主張透過國際貿易手段,對非會員施以氣候經濟制裁,如開徵「氣候變遷進口稅」,會員間則享有國際貿易上「氣候最惠國待遇」,以深化會員間綠色經濟合作及節能減碳技術開發轉移。這將減少UNFCCC最大結構破綻,經濟學所謂「搭便車」(Free Riding)負面效應,即一些減碳消極國,在享受積極減碳國對減緩氣候變遷的貢獻,持續接受國際援助,卻從不需面對消極減碳的政治與經濟制裁後果。

在此全球新氣候秩序(New Climate Change Order)形成過程中,台灣必須承諾一個具野心的國家減碳路徑,以便加入此新氣候俱樂部,一掃過去被排除在UNFCCC外,無法進行全面性國際氣候合作的巨大國家困境。筆者因此建議一個「2030年超級綠色大三元」:Triple 30 by 2030國家減碳路徑,在年底巴黎氣候會談前,讓全球與國際綠能市場知道,台灣邁向綠能發展世紀的堅定決心。

台灣的綠色超級大三元INDCs,到2030年時(以2005年為基準):

  •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25-30%,盡最大努力達30%
  • 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到30%
  •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30%
台灣、中國與歐盟之2030國家自主減碳承諾。圖片來源:高志文
台灣、中國與歐盟之2030國家自主減碳承諾。圖片來源:高志文

目前各部會在從技術面由下而上檢視國家排碳基線情境,彙整我國住商、工業、交通、能源等部門的減碳潛力,並確認技術與社會可行性,特別國內有無核家園目標與減碳的雙重挑戰,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INDCs在歐盟等國家本質上是由上至下,設定實現氣候正義與避免全球增溫2℃下的國家中長程減量目標,使其成為無可迴避的國家責任,再透過深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尋求技術與產業轉型突破,集合全球進步力量共同達成這目前看似不可能的節能減碳目標,台灣需正視起新國際氣候秩序的形成。

台灣尚未宣布INDCs,依今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按2050年減碳50%線性來看,2030將減碳約22%。但若按單位減碳困難度(成本)漸增的通則,在溫減法實施至2030年,台灣應先減下25-30%所謂的low hanging fruits (即低果易摘先摘原理)。台灣向國際社會宣示25-30%減碳,並竭盡可能達到30%減量的INDCs,將讓台灣超越中、韓與日本,成為亞洲最具減碳野心的國家。

上個月蘇樂迪颱風之後,所謂可對抗百年一遇洪泛的環河北路堤坊險遭越堤,烏來險遭滅村,極端氣候只會更頻繁、更嚴峻,我們準備好了嗎?未來我們經得起未來子孫對我們面對當前危機回應的質問嗎? 登革熱全球蔓延,台南也成為全球氣候變遷立即受害者? 我們覺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