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信託(以下簡稱環境信託)的核心理念在於民眾可以自發性的進行土地保護工作,或保留心中珍貴資產,其實踐制度,在妥適的法律規範下,能彌補政府之不足,發揮集眾人之力確保環境永續。
然而在台灣,環境信託運作所面臨的困境包含:環境信託標的之土地所有權取得困難、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權責不清、設立許可之審查標準不一、賦稅優惠規範不平等等;其中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在實際運作「環境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一案(以下簡稱自然谷信託案)過程中,直接深刻的面臨財稅上的減免措施的不完善。本文將詳述公益信託稅務現行法制不完善之處討論。
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為土地信託開創先鋒
為釐清公益信託相關稅務法規,以下從概要說明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一案與其餘129件公益信託案例之不同,以及實際面對課稅的狀況談起。
1.社團法人擔任受託人
首先,截至目前為止有129件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皆由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者」擔任;然而自然谷信託案由本會擔任「受託人」角色,本會是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成為「社團法人」,因此本會雖非「信託業者」,但本會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公益團體,並領有國稅局松山稽徵所核發所得稅之免扣繳憑證;簡單來說,本會銀行帳戶內的「利息」,是不會被課所得稅的。
2.以「土地」作為公益信託標的物
2011年自然谷信託案成立之時,是第一例以土地作為公益信託標的物(資產),當時其他公益信託案例之信託標的物為「金錢」、「股票」等流動資產。也因此,時任受託單位之荒野保護協會,在收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許可自然谷信託案設立公文後,旋即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資產移轉之土地登記,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繳納了「印花稅」及「登記規費」。
然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之1條並參照第16條之1中第一款的要件,自然谷公益信託案之受託人非「信託業者」,因此本案委託人為贈與稅課徵對象。實際上稅捐機關在實務上認定委託人不必繳交贈與稅,顯而易見的在實務運作上係與法律規範有所齟齬,進一步推測其根本的問題點,恐亦在於贈與稅之課徵,並未針對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之公益信託類型(特別是實踐環境信託理念之公益信託)予以通盤考量(李峙曄,2013)。
3.以「事務經營」為公益信託目的
依據自然谷環境信託之公益信託契約第三條,信託目的為於信託標的物上進行棲地保護、環境教育、與生態保育之相關活動,以期為環境教育及生態保育之理念樹立典範,共謀人與土地之共同和諧,永續長存。也就是說,受託人需有其策略經營這塊土地,以期達到信託目的,因此此類型稱「事務經營型(Operating Foundation)」公益信託,非對受益人給付獎助金為內容的獎助型公益信託(Granting Foundation)。
在事務經營為主的情況下,自然谷信託基地朝向損益平衡、自給自足方向邁進;因此自然谷信託基地在設立許可後,有獨立於本會之「稅籍」及「統一編號」,並擁有獨立帳戶,讓自然谷的獨立帳戶可以專款專用。
不過依據所得稅法第3-4條要件,自然谷公益信託案因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因此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相關單位依法課所得稅。也就是說,公益信託專戶的利息所得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只要公益信託專戶產生利息,即會被課所得稅,現實情況自然谷信託專戶2014年之66元利息被課六塊錢所得稅。
修法,為創造公益未來
一路看到這裡來,聰明雪亮的讀者一定會發現,本會雖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相關法規,但本會所受託之為自然谷公益信託一案之帳戶卻無法免稅。有趣的是,「信託業者」所受託之公益信託案例,可依據所得稅法4-3條,免繳納所得稅。
藉由自然谷公益信託成立與營運過程中發現,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無法單就法條判斷稅賦是否課稅,最明顯例子為免繳納贈與稅、但需繳納所得稅,顯示公益信託之配套措施不全;加上許多稅務政策的優惠限定由信託業法中之信託業擔任受託人,該公益信託始享有相關賦稅減免,這將讓有意支持之企業或個人舉步不前,進而造成非營利環保團體缺乏資金奧援,嚴重限縮想為社會服務之受託人募集社會資源的誘因管道。
因此,本會研究相關稅法之疑義,請教專業律師並與法學者討論,修法之內容,盼能改善稅務不完善之處,欲透過改變稅賦平等的制度,增加公益信託行動的誘因,既不損信託業者之權益,更提升公益信託多元運用之可能,讓環境公益信託可落實在自然及人文資產的永續留存。
【相關文章】
- 李峙曄,2013。我國環境公益信託制度及其運作障礙之探討。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