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至少用兩次 再生水發展條例初審過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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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至少用兩次 再生水發展條例初審過關

2015年11月27日
本報2015年11月27日台北訊,詹嘉紋整理報導

年初台灣面臨大旱、蘇迪勒颱風則引發原水濁度飆升。如何提高水資源運用效率,讓一滴水不只是一滴水?立院經濟委員會26日審查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讓回收水得到妥善運用,將再利用作為替代水源。

而據自由時報報導,草案中另一亮點,則規定若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進行開發、變更,應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避免工業開發與民生、農業爭水。未來新廠設置也將以「增廠不新增自來水使用」為前提,強制工業大戶自行使用回收水,減少工業耗水。

污水處理再利用  有法可循

今年抗旱期間,政府提出「智慧水管理方案」,要求工業用水回收率由現行69%提高至80%;民國120年再生水利用量由現行每日42萬噸提高至每日132萬噸。

然而,現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規範使用下水道系統放流水、取得及再生水之供水;加上再生水產水成本仍高於自來水水價,政府、民間皆無從開發利用。

經濟部表示,有必要積極推動此資源的開發利用,甚至強制使用。目前國內有54座都市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處理水量超過300萬噸,再利用量卻僅2.5萬噸,多數放流入河川或海洋。如今國內水處理技術、成本皆降低,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勢在必行,要讓「一滴水至少使用二次以上」。

避搶農業、民生用水  工業用水大戶得用再生水

自由時報報導也提到,草案第四條規定,明定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為民間經營再生水事業提供法源,民間或政府基金可透過向地方或園區主管機關取得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興建再生水開發事業,解決了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收取的水費則由主管機關訂定。若供水納入區域水源規劃者,建設費用可獲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補助。

而將來若想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可落實「以供定需」水資源管理政策,避免與民生、農業搶水;所在地區如無足夠之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要以自行開發海淡水、貯留雨水或繳交替代費用等方式替代。

官員表示,工業取再生水不再與自來水系統競爭,面臨旱災時,這類用水大戶不會再排擠到民生及農業用水;廠商取用再生水也較穩定,不會被迫限水或買水調度。

然再生水並非適用所有行業,食用、食品業、藥品業即不可使用,違者若營利且危害人體健康者,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再生水商機潛力大

隨水處理技術精進、價格降低,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技術已較成熟。中時報導,水利署副署長賴建信指出,據統計,全球再生水商機高達6,000億美元,每年以5%速度成長。

而台灣目前在選定鳳山溪、福田、永康、臨海、安平、豐原六處興建再生水廠,共投入新台幣150多億元,最快2018年開始產製再生水,周邊相關企業商機潛力至少約10至20億元。

使用再生水成本增  業者抗議

不過目前工業用水成本每度6至8元,使用再生水將增至每度20元,業者聞訊抗議:「成本多一至兩倍,怎麼吃得消?」

對此,經濟部評估,現行再生水每度成本高達28.4元,遠高於每度自來水成本11.18元,原有意讓耗水較多的工業大戶使用再生水可免徵耗水費,但自來水法修正案因旱災解除,訂在該修正案中的耗水費形同「胎死在立法院」。

中時報導,對此,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各再生水計畫條件不同,且供應端及使用端都有特定對象,未來會依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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