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是原權!」 原團指野保法違憲 替王光祿聲請釋憲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狩獵是原權!」 原團指野保法違憲 替王光祿聲請釋憲

2016年03月04日
本報2016年3月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去年底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為年邁母親上山打山羊、山羌而遭以《野生動物保護法》重判6個月引起社會關注。但此個案經非常上訴暫緩執行,還在等待最高法院判決同時,228年假期間又有多位原住民獵人因狩獵遭到逮捕。為此,原住民團體與律師團4日上午前往司法院,以王光祿、潘志強兩案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指出《野保法》第21條之1違憲,不當限縮了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

「請尊重我們的使命,我們有使命去延續我們的文化。」出面擔任當事人的卑南族獵人潘志強說,強調狩獵就是生活的一部分,潘志強同樣因狩獵遭判刑六個月。

20160304原團指野保法違憲 ,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原團指野保法違憲 ,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攝影:賴品瑀。

《野保法》規定狩獵僅限祭儀用  原青:祭儀出自生活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一項、第18條第一項及第19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野保法》第21條之1如此規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文志榮指出,因此一再獲罪的原住民獵人,大多是因法院判斷他們的狩獵行為出於「自用」,而非屬傳統文化與祭儀所需。但在位階形同憲法的《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的卻是「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團體指出兩法有所衝突,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必要。更期待得到大法官釋憲後,再據此爭取相關法令的修正。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強調祭典、祭儀源自生活,是先在生活中有狩獵行為才會逐漸演變出祭儀。因此批評《野保法》將狩獵行為限縮為一種祭儀並不合理,也侵害了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因此提出《野保法》亦違背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

「造成原住民困境的根源就是法律中的文化偏見,」學者官大偉直指。律師團統計司法院資料,指出過去十多年全國共有230位原住民獵人因上山狩獵遭司法審判,且其中97%遭以《野保法》判決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例如本案當事人潘志強遭判刑六個月,他選擇易科罰金18萬元來免除牢獄之災。此判決除了帶來沈重經濟壓力,未來他也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面臨獵槍執照撤銷、獵槍沒收、永遠不得申請獵槍許可的遭遇,形同再也無法以獵人身份生存。長期在台東協助的法扶律師陳采邑則指出,這項規定讓許多有前科的獵人循檯面下的管道,成為「黑數」,反增管理困難。

保育類國際列「無危」 學者更批管理個別物種數量作法是偏見

原民團體也批評,野保法第21條之1要求原住民獵人在狩獵要事先申請,甚至要提出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是違背狩獵文化的不合理規定,原住民及社區守護領域國際聯盟東亞協調員蘇德吉‧斛古更質疑目前法令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的認定並未跟上國際潮流,例如原住民獵人常常狩獵的山羊、山羌在國際保育組織ICUN的紅色名單上已列為「無危」等級,水鹿數量更已多到破壞森林。因此斛古認為主管機關農委會應檢視野生動物保育名錄。

官大偉則表示,狩獵文化是對獵物、地形、棲地、獵場管理、信仰等多種知識的總合,這些獵場分配、管理規則正是現代生態學所說的「地景管理」,不需農委會以控制個別物種數量的作法,也能達到生態永續。因此他批評《野保法》是對原住民有文化偏見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對多元文化的肯定。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