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以來最大翻修 《文資法》修訂案初審通過(下)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制定以來最大翻修 《文資法》修訂案初審通過(下)

2016年05月13日
本報2016年5月13日台北訊,林倩如報導

承接上篇)《文資法》自1982年施行、推動34年以來,雖有刑法責任,卻從沒有人因破壞文化資產而鋃鐺入獄,文化部部長洪孟啟更分享第一線工作經歷的切身之痛,2008年在新北市的百年古蹟蘆洲秀才厝遭人為縱火,法院只判4個月,且得易科罰金,過去刑罰太輕了,是為此次修正重點之一。

準文化部部長鄭麗君昨(12日)至教文會為《文資法》逐條審查的最後衝刺打氣。攝影:林倩如。

準文化部部長鄭麗君12日至教文會為《文資法》逐條審查最後衝刺打氣。攝影:林倩如。

大幅提高破壞文資之刑罰

本次魄力調整,加重刑責、提高罰金加上求償機制,只要破壞文化資產,將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再也不能易科罰金,第十章「罰則」第102條修正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暫定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暫定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委多高度共識於該條文,蓄意毀損文資者一定要關!慶賀宣讀條文通過之餘,亦提醒法務部未來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法務人員須與時俱進新版《文資法》精神,不可再像過往予以輕放。

融入原住民多元文化觀點

《文資法》新增第1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
二、具文化資產價值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原本很希望原民的文化資產能直接增列於第3條的類別,與《文資法》全部連動,不用小心翼翼怕掉入其他條文的陷阱裡。」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強調,現行《文資法》採一標的、一審議,欠缺全貌性、整體性的審查,然原住民的文化資產往往屬複合型,結合有形無形、很難單一指定,像鄒族的kuba(男子集會所)和mayasvi(戰祭)被分開審議,就導致前者未獲指定。

包括第三章「考古遺址」、第六章「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第七章「無形文化資產」和第十章「罰則」等章節,尤其涉及原住民議題及活動領域,比如東海岸史前遺址蘊量豐富,屢屢面臨地方發展跟文資保存間的衝突,第57、58條因此修正,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待文資審議後方可復工。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攝影:林倩如。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攝影:林倩如。

她說明,第102條內違反第六項(第85條)、第七項(第86條),其規定刑罰甚至比非法狩獵還嚴重!第86條乃: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肯定重視保護自然資產的必要,但條文仍限於漢人思維,以後設的珍貴性製造隔閡,其實越是自然的地方越跟原住民相關,自然地景一定有人經過不是沒有人煙,像布農族傳統領域嘉明湖、七彩湖或魯凱族小鬼湖,哪天若被提報劃設保留區,竟變成族人不能在土地上進出?恐將引起極大反彈。

又第85條註明: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自然採摘是原住民傳統生活模式之一,兩則條文均須主管機關核可,是否觸犯《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在資源利用上的主張?

無論如何,擔憂新制度影響層面大,族人動輒淪為犧牲品。高潞認為,此次修法在缺乏充分理解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權益的前提下進行修正,唯待落實後檢驗成效和問題所在。

租金、遺產稅減免 帶動民間做文資保存

第九章「獎勵」,藉以鼓勵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如擴大遺產稅減免範圍,或租金減免,而為避免過度商業化「走鐘」,修正第101條之一: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或管理維護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所定著土地 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補充,個人特別重視且認為是進步性修法包括四大面向,其一,11日通過第二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第21條修正: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機關間協調「無償撥用」堪稱本次最大突破,過去在第一線做文化保存,台北機廠卡在台鐵要求等值回饋,北投中心新村、天母羅友倫故居強碰國防部,長期受的苦難終看到一絲曙光!

其二,現行《文資法》很大的一塊闕漏在「列冊追蹤」一類,審查後還沒指定身分前只列冊不追蹤,猶如文資孤兒被打入冷宮,然後遭破壞或永遠妾身未明,現將強制具潛力的文資定期進入審議程序;第三點,整體罰則提升,除了破壞古蹟,亦囊括以前沒有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第四點,文資審議過程追求公民參與,當開放旁聽、公開詳實的會議記錄,比照環評會、都審會,避免黑箱作業,也確實被納入修正草案。

會末,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說,彷彿穿越時空劇,花了大半青春投入《文資法》修法,20年的經驗累積才有這個版本,太感動了!個人臉書更稱:完成初審,好像看到連祖先都在笑。新版《文資法》呼應時代,豎立嶄新的里程碑,召委陳學聖表示,這次增加很多類別、罰則,未來文化部應善盡公告責任,以維護、共創全民權益與文資福祉。

(左起)張廖萬堅、吳思瑤、管碧玲、黃國書、陳學聖委員,多位立委深入參與。攝影:林倩如。

(左起)張廖萬堅、吳思瑤、管碧玲、黃國書、陳學聖委員,多位立委深入參與。攝影:林倩如。

台北機廠全區保留為國定古蹟,如今修法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保存之路再現生機。圖片來源:Chaoming(CC BY-SA 3.0)

台北機廠全區保留為國定古蹟,今修法: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保存之路再現生機。圖片來源:Chaoming(CC BY-SA 3.0)

※ 註:修改條文參自現場資料整理而成,或有修改之處,概以立院議事記錄版本為準。

系列報導

  • 制定以來最大修法 《文資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作者

林倩如

唸的是跨領域藝術和社會發展,而仰望著山野、也想奔向大海,書寫、行動、環境、多元差異文化,追求自由的移動,深邃回應這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