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首個國際條約 聯合國《港口國措施協定》生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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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魚首個國際條約 聯合國《港口國措施協定》生效

2016年06月07日
摘錄自2016年6月5日聯合國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聯合國糧農組織6月5日發表新聞稿稱,從5日起開始生效的《關於港口國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措施協定》是經過長達數年的外交努力後於2009年通過的一項協議,也是專門針對非法捕魚問題的首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並對加入該協定的29個國家和一個區域組織具有法律約束力。

糧農組織總幹事達席爾瓦說:「就努力建設可持續漁業以幫助養活世界人口來說,今天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日子。我們對那些已經簽署並從今天開始實施該協議的國家表示讚賞。我們也邀請那些尚未簽約的國家政府加入他們的行列,共同抗擊並消滅非法捕魚,維護海洋資源的未來。」  

目前協定的簽約方包括澳大利亞、巴巴多斯、智利、加蓬、冰島、韓國、美國等29個國家以及歐盟。糧農組織表示,很快還將收到更多該協定的正式接受書。根據協定,簽約各方有義務採取多種措施,對其管轄權限範圍的港口實施管理,以便發現非法捕魚活動,防止非法捕撈物上岸並被銷售,以及確保在全球範圍共享有關不法船隻的信息。這些措施包括要求外國漁船事先提出入港申請,並發送有關身份、活動和船上所載漁獲物的詳細信息。

貨物只能從指定的配備有效檢驗設施的港口上岸;可以直接拒絕涉嫌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IUU)捕魚的船隻進港,或者僅出於檢查目的而允許漁船進入,但不得卸載漁獲物、加油或補給;允許入港的船隻須接受根據通用標准進行的檢驗,它們需要證明其持有船旗國頒發的捕撈許可,並得到作業水域管轄國的批准,如果沒有上述許可,或者檢查結果證實其從事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魚活動,船隻將被拒絕再次使用港口,並將其作為違規者進行舉報。一旦船隻被拒絕入港或檢查結果有問題,各締約方須向船隻登記的船旗國通報該信息,並告知條約的其他參與方和鄰國的港口負責人。  

糧農組織指出,未經適當授權的經營活動、捕撈受保護物種、使用非法漁具或不遵守捕撈配額是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魚活動中最常見的幾類。這種做法不僅阻礙了為負責任管理海洋漁業所作的努力,破壞生產力,而且在某些情況 下加速倒閉。雖然打擊海上非法捕撈的辦法有很多,但其成本往往較高,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難以採納,因為需要被監測的海洋面積巨大且技術成本很高。

因此,港口國措施是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魚最具效率和成本效益的一種方式,現已生效的《港口國措施協定》為國際社會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供了寶貴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