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辦公室: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 杉原棕櫚不開發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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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辦公室: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 杉原棕櫚不開發

2016年07月06日
本報2016年7月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道歉只是說說,真正的道歉是落實原基法,把原住民土地上的開發案暫停!」不滿上週「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案通過環差,台東當地三部落居民與民間團體6日聚集行政院門口,要求所有相關單位出面負責,在一個多小時的僵持與等待後,林全辦公室主任施克和出面承諾,此案在完成原基法第21條「當地部落知情同意」前無法開發,內政部也可能因此不核發開發許可,甚至國有財產署也會檢討該案租用國有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可能收回土地。

民眾一度因出面接受陳情書的官員層級過低,僅是交通部觀光局環境資源科科長而不滿,在政院門前席地而坐,揚言「林全、張景森不出來,我們不走!」最後在得到此番回應後,雖稍放下心中大石,但仍要求政院三天內給出明確說詞。

林全辦公室主任施克和承諾,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杉原棕櫚不開發。

林全辦公室主任施克和承諾,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杉原棕櫚不開發。攝影:賴品瑀。

上月29日環保署於環評大會通過「杉原棕櫚渡假村」的環境差異分析審查,引起社會譁然,此舉讓該案將可展開實質開發,更等同台東都蘭灣眾多十多年前取得環評的大型開發案,恐怕都將陸續重啟程序。

當時環署環評大會通過此案時,要求業者補正部分細節,面對民間不斷爭取應先考量《原住民族基本法》、《海岸管理法》與東海岸觀光開發政策環評的訴求,則回覆以非環評所能負責,而轉要求原民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處理。這讓民間團體相當失望,而行政院30日已回應,要求政務委員張景森召集環保署、內政部、交通部、政財部與原民會等部會,評估東海岸觀光資源開發政策環評。

原住民與立委抗議「道歉只是說說」、「各部會踹共」。攝影:賴品瑀。

原住民與立委抗議「道歉只是說說」、「各部會踹共」。攝影:賴品瑀。

反背情人袋  部落耆老「服喪」抗議

加路蘭部落耆老鍾錦榮將自己傳統的情人袋反背,以此表示「服喪中」,甚至激動向行政院磕了16個響頭,表達他的心痛,「土地的主人要怎麼活?叫我們情何以堪!」

「土地再也長不出東西了,只能蓋飯店而已!」頑強抵抗美麗灣10年終於守下都蘭灣的刺桐部落青年林淑玲痛斥。林淑玲表示,這些陳年舊案,都是來自於1970年代觀光局「都蘭遊憩系統」的規劃,3、40年前的觀光政策,怎麼不需要重新檢討?

「我們還要忍多久?」來自都蘭部落的歌手舒米恩也帶領部落青年重申部落的反對立場,質疑在東管處的報告書中,分明已指出這些開發將超過都蘭灣當地觀光需求,為何還要繼續開發,卻無評估當蘇花改、南迴公路改善後,真的能給當地部落的效益又有多少,且當地族人也不見得要只有替代性高的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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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米恩質疑開發已超過觀光需求,能帶給部落多少效益。攝影:賴品瑀。

而原民會更是眾矢之的,不管在會議當時被動聲明,或審查後一日的新聞稿,雖然一再重申此案位於原住民土地上,應該依照原基法取得當地部落知情同意,但無更積極作為也讓民間相當不滿。「你知道你在做什麼嗎?進入原民會不就是為了替族人爭權利嗎?」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們高喊,直說以為美麗灣案在司法上的判決,展示這個國家已經開始懂得尊重土地與原住民了,沒想到東海岸卻又失守。

原基法第21條連部落老人都會背了,為何該遵守原基法的中華民國卻十多年來了都不遵守?」原民立委高潞以用痛批,更提醒總統蔡英文,真有心向原民道歉,就別等到8月1日,現在就展開東海岸觀光政策環評,別讓林淑玲等都蘭、杉原地區的族人,一次次面臨開發案。

施克和:張景森已召開小組會議  達成政策共識

在立委高潞、林昶佐與陳瑩的協調下,施克和現身面對群眾,表示張景森已於5日第一次召開小組會議。會議中已有共識,在杉原棕櫚案這個個案上,若沒有依照原基法第21條取得部落知情同意,就不算完成開發要件。不但沒有符合環差審查的承諾,內政部後續也會據此決定是否核發開發許可。且此案部分基地屬國有土地,國有財產署也會重新檢討該案使用國有地的合理與必要性,不排除收回。

而在通案上,觀光局將盡快展開政策環評,做為之後決策的依據,而原基法第21條的落實,則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子法的訂定,除了原民會,也需要民間與立院的協助。民進黨原民立委陳瑩強調,「民進黨將會堅守原基法,所有的開發案都得遵守原基法才能開發。」

行政院長林全辦公室主任施克和,出面接見抗議民眾,並提出行政院政策立場。(本文件為5日會議記錄草稿,正式記錄以政院公告為主)

行政院長林全辦公室主任施克和,出面接見抗議民眾,並提出行政院政策立場(本文件為5日會議記錄草稿,正式記錄以政院公告為主)。

註: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
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
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
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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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