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台灣反核運動蓬勃發展,運動先驅者之一的林俊義教授曾經提出「反核就是反獨裁」這個朗朗上口、廣為傳頌的名言。
當時政府將核能發電視為便宜方便的能源,積極於金山、萬里、恆春與蘭嶼等地南北各處興建核電廠與核廢料貯存場。還處於一黨專政、戒嚴時期的台灣,核電廠只要由政府獨斷決定即可興建,並不需要諮詢社會或取得在地居民同意。反對發展核電,也就代表挑戰當權者。所以,這句話被認為是反核運動與民主運動相互緊密連結的象徵。
林俊義教授並表示「『反核是為了反獨裁』,不單單指的是威權統治者,還包括在即便是民主體制下,許許多多意圖假借『專業』,掩蓋資訊,逃避公眾監督的官僚、企業主等。[1]」更說明了縱使今日,核能政策也不能被窄化讓專家宰制,而需要更充分多元的民主參與和公眾監督。
台灣核廢料處置欠缺社會參與
核廢料可以粗分為低階核廢料與高階核廢料兩種,像是醫院、核電廠內員工用過的防護衣、手套等屬於低階核廢料;像核電廠內用過的燃料棒則屬於高階核廢料。兩者輻射性質與危險性不同,處置存放所需要的設施防護強度也有很大差異。若檢視台灣現今核廢料處置相關法令,直接相關的法律有規範整體核能物質安全的「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及規範低放階核廢料場址選定程序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但針對危險性較高的高階核廢料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目前卻尚未完成立法。
但若從民主參與的角度來看,現今法令不管政策研擬或設施選址,都很缺乏地方發聲與民眾參與的相關程序。例如在高階核廢料的中期貯存和最終貯存上,最初政府會先進行的選址及可行性評估程序。但在這個階段,社會大眾與場址附近社區卻都沒有可以知情參與的程序管道(如圖一)。只能等方案底定送環保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才能得知概況與表達意見。反而是目前在低階核廢料選址條例中,有放入在候選場址出爐後需要地方通過公投才能設置的規定(如圖二)。但由於制度缺乏初期社會與地方參與機制,無法解決民眾對於處置方式和選址程序的疑慮。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縣市政府願意舉辦公投,使選址程序延宕不前。
採民主參與機制處置核廢是國際趨勢
核廢料處理爭議一直是擁有核電的國家揮之不去的夢魘。傳統上,各國政府認為核電專業只委託專家研究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制訂政策。政策決定才對外公開方案,並在引起社會反彈後才為自己的政策辯護。這個「決策、宣布、辯護(decide, announce and defend)」DAAD模式,往往引起社會爭議而滯礙難行。
因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建議各國政府應該改弦易張,採用「參與、互動、合作(engage, interact and co-operate)」模式來制訂核廢政策[2]。在初期選址開始,政府就必須公開資訊、建立公眾對話機制,才能逐步建立社會信任感。在選址過程中,要讓社區充分瞭解設立核廢場址的風險、參與管理機制設計,並且讓地方擁有不成為場址的否決權。甚至建立預算,讓地方可以委託自己信賴的獨立學者進行核廢研究,才能建立社區信心。
以此觀之,現今台灣的相關法令制度仍有嚴重缺漏。未來唯有在核廢處置的各個環節都能落實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才能杜絕以往獨斷舞弊問題,找出真正的解決方案。
備註:
1.林俊義,2013年03月12日,反獨裁有3種意涵,蘋果日報。
2.https://www.oecd-nea.org/rwm/fsc/docs/FSC_partnership_flyer_EN_A4.pdf (link is exte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