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物多樣性對上WTO | 環境資訊中心

當生物多樣性對上WTO

2001年01月17日
作者:郭華仁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謝銘洋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我國加入WTO的可能性逐漸明朗,政府相關單位目前正積極規劃入會後各項因應措施,其中包括智慧財產權事宜。近年來植物產業有兩項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國際衝突,一個是基因能否專利,另一個是植物種原以及傳統知識能否得到智財權的保障。去年在西雅圖WTO部長會議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智財有關的TRIPs第29條規定,即申請專利時應註明所引用的傳統知識以及生物材料的來源。此項提議為美國所反對,認為如此將增加專利申請成本,對中小企業及個別申請人不利。國貿局目前正在考慮是否支持美國的立場,我們的看法則是沒有必要。

印度的要求是基於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維護生物種原以及傳統知識權益的精神,其動機是鑑於美國公司對於開發中國家的不斷剽竊。例如印度用來醫療的薑黃、防蟲的假苦楝、亞馬遜流域祭典用的藤子,以及墨西哥農民的黃色乾豆品種等,都是當地歷代流傳下來的傳統用法或種原,卻被美國人不聲不響地申請得到專利,不但沒有半點感謝之詞,反而使得墨西哥農民外銷美國受阻。按專利的要件必須是發明(invention)並具有新穎性(novelty),雖然這些美國境外的傳統智識或品種不算是新的,但是依照美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在其他國家為他人習知或使用之技術,只要不是在美國為他人所習知或使用,且未曾在國內外獲准專利或在印刷刊物上公開發表者,仍得授與專利權。

上述在各國當地歷代流傳下來的傳統用法或種原,在美國可能並未為他人所習知或使用,然而只要在其他國家之印刷刊物上曾經公開發表過,就無法取得美國專利。美國專利商標局或許沒有能力充分查詢外國的資訊,然而這並不表示那些公司就可以合法的得到專利。因此當上述的案件受到挑戰後,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紛紛地撤銷原先的許可,足以證明原申請的不當。除了美國外,其他國家也可能有這類的剽竊行為,例如澳洲某NGO組織就調查指出其國人不實申請植物品種權利者竟高達111件,其中還包括兩個台灣出去的種原。

美國的說法,認為申請專利時註明所用的傳統知識或生物材料的來源將增加專利申請成本,這明顯是遁詞。發明者對於其開發所引用的知識或材料一定相當清楚,寫在文件上可說不費吹毫之力;清楚的寫出來,正可以彰顯申請人的創新發明之處,與原始已有的見解、材料有何不同;更進一步,可以讓剽竊者有所警覺打消原意,以免消費者因為不實的專利附加價值而受到額外的剝削。這種剽竊對於科技發展毫無貢獻,因此對之設限也不會造成產業負面的影響。

為了反駁印度的提議,美國另外建議採用契約方式來保障傳統知識或生物種原的提供者,這個建議實際上混淆了前兩者在公領域與私領域的不同。依照專利法的原理,已經公開流傳而屬於公領域之技術知識,例如過去已經被學者訪查發表於論文的傳統知識,又如CBD簽約之前已經放置於種原庫的植物種原,這些東西由於屬於已公開之既有知識技術或事物,並不具有新穎性,除非經過改良,否則是不能再申請智財權的。

至於仍為族人密傳的知識,或從未流傳外界的種原,若符合智財保護的要件,則是應該給予保護,雖然其要件的擬定目前各國家間歧異相當大;這些私領域內的東西,除了以專利或類似法規外,也可以經由營業秘密法、或契約等來保障。然而已流入公領域者,只能在專利申請時加以設限,而不能用契約來防止前述剽竊行為。印度之提議可以說是一勞永逸之計,因為他們對於就個案一件件地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抗議,已經深感不耐。他們認為只有將這些已公開的傳統知識趕快製成資料庫送給各國專利局供審查時比對,才可能杜絕惡意的生物智財權盜竊行為。

美國經常道貌岸然地舉起智財權的大旗子來進行國際貿易戰,以獲取並確保其龐大之經濟利益,卻在第三世界國家面前演出欲蓋彌彰的戲碼,我國實在沒有什麼理由與之同台。萬一有美方的壓力,檯面上不對此表態,私下敦請原住民同胞多多對此議題在國際舞台上聲援,應是比較兩全的對策。 

本文摘自【環環相扣電子報 】第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