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因改造產品(GMO)進行管制已是許多國家的既定政策,從試驗、核准上市到標示、進出口貿易等均有規範;然而,不同國家對GMO所採許的管制策略都不盡相同,因此,如果出口國與進口國的規範有差異,便會產生貿易糾紛,日前美國將歐盟長期對GMO的進口管理,導致出口損失的案件提到世界貿易組織(WTO)糾紛仲裁,即是顯著的例子。雖然WTO支持美國等申訴方,但並未公開決議內容,在可預見的未來,隨著基因改造作物的種植面積與產量的增加,此類糾紛也可能會愈來愈常發生。
為什麼GMO需要管制,而且各國之間有不同的規範呢?
人體健康是首要考量
各國針對GMO所訂定的評估程序,主要是針對保護人體和環境的健康而訂的,其中以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影響為首要考量。通常GMO的安全評估內容有:有無直接影響健康的因素(例如毒性)、會不會引起過敏反應、植入基因的穩定性、基因改造後的營養成分,以及因基因植入後任何可能發生的非預期效果。致過敏性是特別為GMO所訂定的檢測項目,先前並不在一般食品安全的檢測項目中;不過,在這些評估項目中,民眾最關切的,還是GMO直些或間接、因長期食用而影響健康的潛在可能。
如果GMO的基因藉由食用而移轉到人體細胞或體內的細菌裡面,也許會有對人體健康不利影響的可能,特別是在基因改造的過程中有使用到抗生素的基因時。雖然這種情況很少發生,但由聯合國糧農署(FAO)與WHO組成的專家小組,仍鼓勵科學家於基因改造時,不要使用到含有抗生素的基因。
GMO對人體健康的另一風險,是其基因若移轉到一般作物、與野生植物雜交,或其種子與一般作物種子混雜的時候,這種例子也實際發生過:在美國核准供家畜飼料用的基因改造玉米,卻被誤拿到供人類食用的市場上銷售,因此很多國家已採行預防混雜的措施,包括明確分隔基因改造作物與一般作物的生長田區,也持續討論如何建立對基因改造產品的追縱及檢測制度。
各國規範GMO的方式有很大的差異,其中歐盟的規範算是比較嚴格的,不僅長期拒絕美國亦打算禁止輸入中國的GMO稻米、可能拒絕來自羅馬尼亞的GMO,但有些國家卻連基本的規範都還沒有;不過,所有的規範都把重點放在對人體健康的保護上。除此之外,對GMO貿易與監控的措施,比如產品的測試與標示等的爭論,也越來越熱烈;各國對於GMO評估與貿易規範,也會越來越精細。
歐盟貿易規範的起因
自1990年中抗除草劑的基因改造大豆上市以來,便相當引起人們的關心,特別是歐洲,主要原因在於從1980後期到1990早期,分子生物的研究結果已經使得消費者開始質疑現代生物科技產物的安全問題,特別是當這些產品作成藥物使用時,生物科技產品應該是對健康有益的。GMO如果有單位面積高產量的潛力,那麼價格應該會比較便宜;但當第一批GMO銷售到歐洲市時,由於這些產品對身體沒有更明顯的好處、沒有較便宜,也沒有更久的儲藏性,因此大家對GMO的注意力便轉移到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利益平衡的問題上。
歐洲消費者對GMO的信心自1990第一批產品上市以來,即有非常明顯的降低,但其實這與GMO本身無關,純粹是因為這段時期恰好發生了許多一般食品的安全事故所致。但這仍引起了對GMO對人體是否安全的討論,也質疑GMO廠商對產品的長期風險評估是否真的有效,這些關切也引起了GMO銷售的標示問題、以及消費者是否有權知道產品為基因改造的特性等。但是,如果GMO的基因改造成分不高、無法測出,若影響了消費者的信心,又該怎麼辦呢?這對GMO於歐洲市場的銷售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也是歐盟於1998年起暫停核准GMO的原因。
在歐盟於1998暫停核准GMO之前的1991-1998年間,歐盟其實已經核准過18種GMO;GMO在歐洲出售時的標示,以及對一般食品遭基因改造污染的程度也有相關規定,最低標準是0.9%,低於此標準則不需加標示。歐盟對於GMO規定的嚴格,目的在回應民眾的關切,以及贏回消費者對已經核准GMO的信心,也試圖鞏庫歐盟對於核准GMO的全球權威性。
各國規範差異的原因
世界各地GMO的生產與銷售討論不但會持續下去,範圍也會擴大到生物技術的其他應用方面,如醫學用藥。雖然各國的爭論點相互雷同,如發展成本、利益及安全、標示規範等;不過在風險評估的方法和調解上,各國間的共識有顯著的進展,目前已有100餘國共同簽署實施了於2003年9月生效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非洲部分地區的糧荒曾讓大家想到以GMO作為人道援助的方法,但非洲部分國家亦提出GMO對人體的安全疑慮與對環境影響問題的關切,有些國家仍拒絕接受GMO產品援助。除了對食品營養成分的關心,對於GMO的抗去也可能有宗教的意義,比如GMO是人類強制改變生物基因體的產物,因此對於GMO的評作,除了食用安全,必然還會考量特定地區的宗教文化與社會倫理。
◎ 本文與農委會林務局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