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前瞻:環評修法─避免環評淪為開發行為的橡皮圖章 | 環境資訊中心
回顧與前瞻

2005前瞻:環評修法─避免環評淪為開發行為的橡皮圖章

2005年01月19日
策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環評法雖僅有短短32條,引起的爭議卻多如牛毛。綜而觀之,目前機制缺乏資訊公開、有效的民眾參與、以及救濟管道,致使受開發行為影響的民眾不知如何否決不當行政決策,也因缺乏救濟和後續監督的機制,才讓許多開發案的環評在黑箱作業中棄守專業立場。為避免環評淪為開發行為背書的橡皮圖章,改良環評委員遴選機制與權責、環評爭議處理機制引進與否、是否採行以預防、預警和篩選原則的政策環評等,是今後的重要追蹤方向。

環評法自民國1994年施行至今已近10年。期間環評是否扮演環境保護的守門人,一直是爭論的議題,尤其近年來地方民眾常以公投表達地方捍衛環境的自主權,甚至不惜以地方自治權挑戰環評結果,也因此引發地方民眾對於環評的不信任。這些已存在的問題不但造成開發單位的困擾,同時也產生社會的不安,增加行政成本,甚至引起立法院的關切,而有修正環評法之議。

環評法雖僅有短短的32條,但所引起的爭議卻多如牛毛。不過,綜而觀之,主要是目前的機制缺乏了資訊公開、有效的民眾參與、以及救濟管道,致使受到開發行為影響的民眾不知如何否決不當的行政決策,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也因缺乏救濟和後續監督的機制,才讓許多開發案的環評在黑箱作業中棄守專業立場,淪為開發行為背書的橡皮圖章。然而要如何修法才能建立預防機制?

建立資訊公開和民眾參與機制

我國的環評制度分成兩階段。推測立法原意,第一階段的環評主要是由環評委員決定,而如認為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案件,則進入過程較詳實嚴謹的第二階段環評,如此可以減輕環評行政工作的負荷,以求取更高的行政效率。因此第一階段的環評並未講求民眾參與,也未主動於決策前告知民眾,而僅要求開發單位若一階環評通過,需於動工前召開說明會。但也常因此而忽略民眾知的權利,當民眾獲知有開發案件時,通常是要動工的時候,而資訊的落差也正是爭端的開始。

改良「有條件通過」的灰色地帶

環評結果常以有條件通過,以灰色地帶規避主管機關和環評委員的責任。由於一階環評缺乏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因此許多開發案件的環評多在一階即通過,其中不乏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而主管機關與環評委員為規避責任,這些案件通常以有條件通過。所以在未來修法上應明定開發與否,而無「有條件通過」的環評審查。

確認環評委員權責 檢討委員組成與遴選方式

環評委員對環評結果具有否決權,然而當民眾質疑環評決策不當時,是主管機關還是環評委員應當負責?環評審查委員的地位是否可賦予準司法權?目前環評主管機關通常將環評的決策責任推給環評委員,然而環評委員的組成中,官員與學者就佔了大半,其所主導的環評結論,卻是有權無責。然而環評法中對於環評之權責並未明確規範,而使得主管機關與環評委員可以互踢皮球,從而使民眾無法有效地向司法機關追訴責任。

故環評委員產生的方式關係環評審查是否能公正獨立,更是大家對環評法信任的關鍵。另就利益迴避,應有環評委員任內及卸任後三年內不得接受環保主管機關之委託計畫之議,避免不當的干擾。在未來環評法中如有明確的規定,不但可以確認責任分際也可增加環評委員的權威。

建立環評爭議救濟手段

很多環評都未進入二階,而第一階段又因缺乏民眾參與,流於黑箱作業,民眾常不知環評作業已經完成。也因資訊的不夠透明化,導致的紛爭更不易解決。建議在環評法中加入公民訴訟條款,以為事後救濟手段。

至於環評與公投議題的關聯性方面,公投原本是公民社會單純的公眾意見表現,對於爭議的公共議題的集體表決以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單純就環境議題而言,公投是有其必要性,而環評的結果絕不等同當地社區民眾的需求或同意權,環評是開發案的把關過程,環評的結果並不是最後的判準。沒有通過環評的開發案,當然不可公投,但通過環評之爭議性開發案的公投,則是民眾參與環評的積極作為。但環評和公投的角色及功能,卻又尚未有明確的規範與立法,這應該也是今後的修法重點。

以政策環評減少爭議

今後應加強以預防、預警和篩選原則的政策環評,減少環評爭議;並落實以社區營造的模式溝通環境開發案。以社區營造的模式來溝通環境開發案件,可減少彼此的不信任,也可促進資訊的透明化,並落實公民社會。不但可以盡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國家存在的永續法則。

而預防、預警和篩選原則的政策環評,不但可以減少環評爭議,且可加速好的開發行為,並減免環境災難的發生,環境和經濟是可以並存並容,都是必須建立在良善環境的基盤。

綜合而言,由於環評法事涉複雜的環境保育和經濟發展的兩難,在無法獲得更多相關利害者的共識前,很難有大幅度的修法,但如無大幅度的修法則環評的爭議仍無法避免,甚至失去環境保護的美意,形成開發行為的橡皮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