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國賠首例 市府判賠4萬定讞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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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國賠首例 市府判賠4萬定讞

2016年11月17日
摘錄自2016年11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前年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300多人輕重傷,連同大小財損共3000多人受災,多數受災戶透過市府對李長榮化工等代位興訟求償,不過仍有15人對市府提告國賠,其中,災民楊伯祿因汽車毀損提告求償十萬元,高雄簡易庭判賠四萬元,市府上訴後高雄地院認為上訴無理由,判市府敗訴定讞,成為首宗確定案件。

本案一審小額訴訟判決認定,氣爆發生原因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四吋管線,因長年懸空鏽蝕破損,管內的液態丙烯外洩導致;排水箱涵為公共設施,本不應包覆管線,市府設施有問題,應國賠。

高雄市政府不服上訴指出,肇事箱涵為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設置,縣市合併後其業務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承接,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災民應向高市府水利局提告而非市府。

合議庭認定,原排水工程之設計並未採將管線懸空包覆於箱涵內之施工工法,會懸空埋設顯為承包商瑞城公司施工時便宜行事,不得僅以箱涵設置時並無明文禁止管線穿越箱涵,就逕以便宜行事工法施工等理由,判決市府敗訴,應負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