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氣候變化帶來的諸多威脅,國際社會必須盡快過渡到使用清潔能源,並避免燃燒大量化石燃料。煤炭燃燒是碳排放的最大來源,佔全球碳排放的40%。然而,我們的研究發現,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的G20國家在繼續投資於依賴煤炭的項目。政府可用於資助其他國家能源項目的公共資金本來就有限。雖然擴大能源獲取是值得鼓勵的,但這些投資通常選擇燃煤發電廠,煤炭開採和其他煤炭相關項目,例如主要用於運輸煤炭的鐵路和港口。這些投資在開發能源的名義下破壞著發展中國家的空氣,水,公共健康和環境資源。煤炭項目的成本和生命週期可以延續數十年,進而將發展中國家鎖定在高排放和污染境地。
G20國家在絕大多數國際煤炭融資中都佔比很高,其中大部分來自出口信貸機構(ECAs),如政策性銀行和多邊開發銀行。提供融資國家的企業(而不是接受國的企業)往往是這些項目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新興經濟國家仍然需要應對這些煤炭項目帶來的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在自然資源保護協會和石油變革國際組織最近發布的報告, 《碳陷阱:國際煤炭金融如何破壞「巴黎協定」和清潔能源部署》 (Carbon Trap: How International Coal Finance Undermines the Paris Agreement)中,回顧了G20國家從2007年至2016年8月的國際煤炭融資情況。報告和附錄的數據庫顯示了正在籌資的煤炭項目的規模和性質。
報告分析指出:
1.在2007年至2015年期間,G20國家資助了價值760億美元的國際煤炭項目。中國,日本,德國和韓國占這一融資的80%。
- 中國融資250億美元
- 日本融資210億美元
- 德國融資90億美元
- 韓國融資70億美元
2.G20 國家計劃資助價值超過240億美元的煤炭項目 ,其中:
- 日本計劃融資100億美元
- 中國計劃融資80億美元
- 韓國計劃融資20億美元
3. G20 煤炭項目融資的前三大目的地國,分別是印尼(110億美元),越南(100億美元)和南非(70億美元)。印尼和南非也是G20成員國。
4.低收入國家獲得的G20國際煤炭融資不到2%。相反的,多數資金流向中高收入國家。這與那些聲稱公共煤炭融資用於支持最貧窮國家獲得能源的情況正好相反。
中國的海外煤電投資和清潔能源投資的契機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以及最大的煤炭消費和煤電產能最大國,中國也成為過去九年來海外煤炭開採和煤電項目最大的投資國,因為這增加了海外投資機會。鑑於中國煤電產能過剩,為這類項目進行投融資也為中國煤電設備製造商和工程建築公司提供了海外商機。
中國已經認識到,對煤炭的過度依賴會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氣候和其他環境影響,並在空氣污染重點區域進行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要求減少煤炭消費量。國家能源局已經頒布政策,停止建造新的燃煤發電廠,以避免煤電泡沫,這可能會讓許多項目擱淺。政府明年全面啟動的碳交易市場以及新的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項目更有可能加速這一進程。
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該政策要求銀行在其融資決策中考慮氣候變化,這一要求也適用於海外投融資。同時,中國政府也正在推動綠色金融,包括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發展,以擴大對清潔項目的投資,減少對高污染項目進行投資。
一些多邊銀行和經合組織(OECD)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已經承諾限制對煤炭相關項目的投融資。中國支持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都表示要優先資助可應對氣候變化的低碳項目;而且,中國已經承諾向其南南氣候合作基金注資200億人民幣。鑑於中國的目標是在國內從煤炭轉向更加清潔的能源,以滿足其氣候和空氣質量目標,並在國際上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引領者,無論從環境性還是經濟性分析,現在是應該重新考慮是否繼續對海外煤炭項目進行投融資了。
鑑於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部署方面取得的巨大進展,中國可以利用這個機會更多的將海外投資轉向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而非煤炭。由於投資煤炭項目逐漸被視為擱淺資產,繼續投資將會使中國面臨財務風險,因為與煤電項目相關的成本將高於長期回報。另外,這些煤炭資產可能在其生命週期結束前就無法使用了。
對G20國家的建議
透過低息融資和貸款擔保,對煤炭開採,電力和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優先選擇,而不考慮諸如環境退化,污染和健康影響等許多外部因素的成本,這種做法將清潔能源置於不利地位。G20國家應認識到,對於煤炭基礎設施的融資是一個碳陷阱——將受資助國置於空氣污染、水危機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的困境。對煤炭項目融資阻礙了全球低碳經濟的進程。鑑於使用煤炭對於氣候和健康的重大影響,現在是時候結束對煤炭項目的公共融資了。
為了使G20國家的海外融資符合全球氣候變化目標並提高其透明度,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 作為經合組織成員的G20國家應加強對煤炭項目融資的限制,不僅包括煤礦,而且包括所有與煤炭相關的活動,如勘探和採礦。
- 國家政策制定者應根據其國情制定明確限制煤炭項目的融資指南,並製定明確的標準,確保未來的能源投資符合「巴黎協定」,並適當考慮外部成本。
- 政府和多邊組織應披露所有公共機構的煤炭項目投資情況,如出口信貸機構,開發銀行,大部分國有銀行等。
※ 本文轉載自 中外對話〈G20國家在巴黎協定後還在支持大量海外煤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