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新規限用生鮮即食品 亂用罰3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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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新規限用生鮮即食品 亂用罰300萬

2017年06月12日
摘錄自2017年6月12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別再亂用食品清潔劑了,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12日)宣布,未來食品用清潔劑只能用在現切水果、生魚片等即食食品,且還有限量標準,違法用於其他食品的業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

食藥署今天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明確訂定食品用清潔劑僅能用在生鮮和即食產品,並也規定要用飲用水清洗,確保清潔劑不要殘留在食物上。

食藥署科長高怡婷說,生鮮類食物容易有細菌等殘留,用清水常難洗淨,因此可用食品用清潔劑,但有訂定衛生標準。

高怡婷說,為避免食品業者認為販售之前殺菌就好,而忽略前端加工製程的衛生環節,因此修正規定限縮使用範圍。

食藥署表是,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等並未將水質處理劑或食品用洗潔劑列為食品添加物,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訂有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飲用水水質標準之相關規定,為與國際標準調和,避免業者誤用,本次修正自殺菌劑中刪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