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繼19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也於明(23)日舉辦說明會。由於草案中,多項規定都與農舍農用相左,外界解讀為農地開放豪宅解套。對此,農委會召開記者會重申,農地可以蓋農舍是特許,只有農民可以申請,興建基本條件是「一定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農地價格居高不下,平均每公頃1500萬,甚至有些縣市,每公頃高達3500萬、甚至9000萬,台灣農地價格居全球之冠,實際務農者無地可耕、農地破碎化,已成台灣農業發展的障礙。「當農業無法發展時,何來農民?如果沒有農民,農民哪來農舍?」因此,當地方政府試圖為農舍、農業設施以自治法解套,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逐一指出不合法之處。
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為確保農舍興建符合農業使用,並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申請人有義務檢附經營計畫書,而且是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格式,內容包括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並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再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1項,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陳吉仲解釋,農業設施係為專供農業生產有必要者始得設置,並不得影響農業產銷。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陳吉仲說,這項法條更重要的精神是維持90%完整地農地,所以農舍用地理所當然要臨側臨路配置;若未臨路臨側,不只是違法行政規定,而是《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而農業設施是為了農業生產使用,包括產銷,農糧作物、農林漁牧,不得做為工廠。農民特許作為住宅,農業設施是為了農業生產之用,兩者目的、法源皆不同,
「合併申請如何審查?是為了居住還是為了生產的目的而申請農業設施?如果地方政府引用條文准予合併申請,這和原來的立法宗旨是不一致的。」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陳吉仲表示,地方政府所訂之自治規則與「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牴觸,依法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