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轉型,公民/社區電廠跟地方政府的N種關係(上)
因為,公民發電力量大
永續發展指標(SDGs)中提到:人人負擔得起的永續能源。可見在人類的發展,能源議題已經不只是燃料而以,還包括是否能讓每個人都能參與。而且,讓全民共享綠能的好處,也是對於政府有益的,畢竟能源政策需要公眾支持,如果公眾可以一起投入,更是可以共同分擔。
而說到公民/社區電廠,就不能不提能源轉型上常作為楷模的歐洲,歐洲現有3500家能源合作社(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cooperatives),而且,推估到了2050年,更將有半數的歐洲人都將參與綠能發展,可能是在住家的屋頂上裝太陽能板,也可能是和社區/社群共同擁有的一座綠能案場。民眾參與綠能,
不過在介紹歐洲的公民電廠前,我們要先釐清一下公民/社區電廠到底是甚麼呢? 就有網友問,公民電廠是能源版的人民公社嗎?也有網友認為公民電廠就是幫太陽能做促銷。
公民/社區電廠等於人民公社?
在歐洲,許多公民電廠的形式是合作社,而過往因東歐實行共產主義的關係,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關係密切,也因此至今東歐的人們,仍抱有合作社就是人民公社的誤解,也許這也是部分網友會如此解讀的原因。
但其實,公民/社區電廠的意義,在於民眾不再如同過往,只能單純扮演消費者的角色,而是也能生產綠能的生產者,也就是說,民眾可以共同參與綠能的投資、生產,並且共享綠能的利益,因此也有一個專有名詞「PROSUMER 」應運而生。(這個詞結合了生產者PRODUCER 還有消費者CONSUMER)
回到這篇的主題,雖然說公民/社區電廠的精神是由下而上,不被官方主導,但其實地方政府仍然扮演者至關重要的角色,比如較多政策支持的國家丹麥、德國、荷蘭等,就有較多的公民/社區電廠。而前共產制度地區的東歐和中歐,則因為相對限制較多,如財務上的限制、以及缺少政策支持、不自由的能源市場等等,都拉開了東西歐人們參與能源轉型程度的落差。
參與程度高的西歐,公民/社區電廠的樣態也非常多元,這就進入另一個我們得要先回答的問題…
公民/社區電廠是在幫太陽能廠商促銷嗎?
有網友說公民電廠都是使用太陽能,會不會是背後都是為了太陽能廠商?但其實公民/社區電廠可以使用的再生能源很多種,只是目前台灣比較常見的技術是太陽能。事實上,台灣也有如達魯瑪克的部落想使用小型水力的案例,再生能源的好處就是可以因地制宜,比如日照條件好的甲地可以發展太陽能,風力條件好的乙地可以集資蓋風機,農村當然也可以利用農業廢棄物開發生質能。
其實公民/社區不只是發電來源多元,連組織的型態也很多元,台灣就有社企、集資平台等。目前歐洲因為有長期推動合作社的歷史,因此群眾參與的形式自然而然就以合作社為多,但就算是歐洲的能源合作社,業務範圍也很多元,不只生產綠電的合作社,也有提升能源效率、甚至有需量反應聚合(Aggregator)或電力平衡[1]等服務的合作社。
如2014年成立的比利時合作社Pajopower,就與在地組織合作,協助當地居民在家中更合理的使用能源,Pajopower也提供專家諮詢服務,協助能源查核,並提供改善的優先措施建議。Pajopower最近還將更換445盞公共路燈為LED,投資金額(225,000) 是由合作社提供,也協助該城節省了能源和成本。
但總括來說,公民/社區電廠有幾個特質:
- 經濟上的參與(市民透過資金的投入,獲得股份、產品或服務)
- 民主的擁有權(一個人代表一票,不因投入資金投入多寡有差異)
- 自主(不被私人大企業或是官方主導)
所以說,公民電廠並不是為了幫太陽能系統商打廣告,相反地,是要打開能源轉型的過程裡,一般百姓參與的空間,讓能源轉型不再只有燃料轉換,更不再只有大企業、政府主導政策及技術。
公民/社區電廠給地方的好處
給地方帶來更多經濟利益:以風場為例,根據美國能源局(U.S. Department of Energy)的統計,和大企業寡占的風廠比起來,給在地創造了更多經濟利益。因為風場是地方共有,且利益共享,統計指出:社區型風場在就業率上,和寡占型的專案相比高了1.1到1.3倍,營運期間則可提升到1.1倍到2.8倍,該統計涵蓋勞工、供應鏈、及財政等層面。
提升在地的主導性:在台灣,可以看到大型綠能專案的設置和居民之間的矛盾,特別是地面型的專案,有的是出於對綠能技術的誤解,但也有是出於在地居民在意的原有的土地的價值,比如、文化信仰、農耕價值等,無法和僅考慮到裝置容量的綠能專案並存。但當案場是社區持有,居民就可以主導要風機裝在哪裡比較少噪音? 太陽能板是不是非得要鋪滿?而且,也可以確定在地的利益可以獲得保障,比如,社區可以就要求廠商依據當地的規範,確保風機未來的噪音、景觀等等可以符合當地要求。
有地方的高度支持:過往不管是油管、天然氣、核能、甚至是大型的太陽能或風能案場,都很容易遇到反對。但採取公民/社區電廠的模式可以則得到較高的支持度,除了經濟誘因外,也因為當地是參與者。而公民/社區電廠多為再生能源,也因此投資參與門檻也親民很多,舉例來說,深澳電廠成本為1000億,而太陽能屋頂約為100萬(30坪左右),而公民/社區電廠的模式,還可以把100萬的太陽能屋頂,拆成1片不到2萬的投資價格,因此雖然裝置容量小,但參與者卻可以很多。
這也是縣市政府為什麼該推公民/社區電廠的理由,因為很簡單,市民透過直接參與,會更認識也更認同再生能源,如此一來,市民也是能源轉型的推手,而且還是非常有力的推手。
早早看清公民才是能源轉型推手的歐洲,現有3500家能源合作社(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cooperatives),而且,推估到了2050年,更將有半數的歐洲人都將參與綠能發展,可能是在住家的屋頂上裝太陽能板,也可能是和社區/社群共同擁有的一座綠能案場。
以台灣媒體常常說為了能源轉型付上高昂電價的德國為例,2012年有高達46% 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是由超過1000家合作社、個人和農夫所擁有,僅有5%來自於德國四大能源公司。所以,德國公民在為能源轉型付代價的同時,也同樣有機會從能源轉型中獲益。而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提升在地的經濟、就業、能源還有市民共識,也同樣是獲益者。
但在台灣,我們觀察到縣市在能源轉型政策當中最常被賦予的角色,是中央政策的執行者,然而縣市更應該扮演中央和社區的中間人,協助社區可以參與能源轉型,如此一來,也幫助中央達到能源轉型的目標。
公民電廠也會將價值(不是只有收入)最大化,來支持在地的慈善等需求,以德國的社區風場為例,產能是商業專案的8倍之多,許多公民電廠都是兼顧社會面需求的,比如支持社區的建設,促進公共建物的效能,還有減少能源弱勢。
下篇,我們將介紹更多,地方政府和公民/社區電廠推動能源轉型的好處。
[1] 在控制區內,輸電公司扮演「電力平衡協調者」(Bilanzkreiskoordinator, BKO)的角色,負責維持控制區的電力供需平衡,當電力實際供需量與預測供需量出現落差時,例如系統電力供應過剩時,BKO 必須作電力調度,以減少發電端的發電量,增加消費端的用電量;反之,在供電出現缺口時,則增加發電量,減少用電量。http://cidr.nchu.edu.tw/teacher/hsu/blog/wp-content/uploads/2015/10/Taipower805-09-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