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地球公民基金會藉著執行長李根政執筆的《台灣山林百年紀》新書發表會,於台北慕哲咖啡舉辦森林論壇,邀請林務局長林華慶以及泰雅爾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牧師,分別以官方和原住民族的立場前來就山林議題進行對話。我有幸作為這場論壇的主持人,遠望台灣山林萬年歷史,近觀百年殖民,而囿於時間限制,我們都理解這場論壇的象徵性意義遠大於實質討論。
這篇短文寫在論壇之後,並非再次突顯如此場合的難能之處,相反的,希望點出一些持續存在的困境和反省。如我在開場引言特別給予在場聽眾的提醒:之所以將這場論壇定義為三方對話,正是因為過去百年殖民的歷史結構中,國家的林業與山地開發、環境組織的山林保護行動,以及原住民族權利運動三者錯綜複雜、相互牽引的關係,至今仍然嚴重缺乏對話空間。彼此時而對峙衝突、時而合作交織,經常使論者難以釐清何謂公益,又何謂正義;時值今日,資源的利用與保育,這二者相互拉拔的張力仍舊是環境政治的難題。
曖昧的競合關係
發生於原住民土地上的反水庫運動,像是比麟水庫、高台水庫等,普遍受到環境團體的聲援,要求國家必須重視在地社群生存權益;但談到集水區保護議題,彼此關係就轉為緊張 ; 環境運動歷來強調民主參與,不過一旦牽涉狩獵除罪化、國家公園的資源利用解禁或共管議題,意見便趨於保守、默然,或任由國家高權維繫既有體制。又如這幾年,部落諮商同意權逐漸出現在環境團體批判重大開發案的論述上,然而環境團體是否支持部落的自然資源權利,卻往往模糊以對。當然,這過於簡化每項議題的複雜性和不同團體的價值路線差異,但對於原住民族權利運動長期追求的土地自治、還權、分權或資源共管——無論何種政治概念,都是企圖將權利從後殖民國家體制移回到原住民族手中——等目標,泛環境倡議組織的態度是相當曖昧不明的。
這種曖昧性曾經在十多年前的馬告國家公園爭議中表面上緩解。為了從退撫會和林業界手中搶救千年棲蘭檜木林,新竹尖石後山數個泰雅族部落與環境團體達成共識,同意以「共同管理機制」為前提成立國家公園,算是環境運動與原權運動難得的交集。然而,這場運動最後遭到宜蘭南山地區部落,以及原住民政治人物的激烈反對而失敗告終。如今來看,當時的政治反彈似乎有其道理。多年過去,目前國家公園體制無論在狩獵、採集,或共管改革上都仍然維持「排除式」的禁令,在缺乏實質土地權利的前提下,山林是否能真正達到「共管」令人不無懷疑。在此之後,至少在我加入環境行動行列、成為專職人員的這十年來,環境運動——特別是山林保護行動——和原權運動之間幾乎成了兩條平行線,有時甚至繼續維持對抗關係;例如2008年國家公園法修法或是2015年野動法修法,凡是牽涉既有自然資源相關的改革事務,便容易挑起雙方敏感的神經。
分進才能合擊
其中,如何看待當代「國家」統理自然資源的正當性權力,是環境團體和原住民族之間始終缺乏同理基礎以及行動不一致的根源。在原住民族眼中,過去殖民和威權統治遺留下來的自然資源管制結構,包括兩代政府共同發展的掠奪式林業、林地國有化、山地平地化等發展政策,到後來因應環境運動挑戰而轉變的禁制式保育體系,同樣都是延續性的日常壓迫 ; 反之,對於環境團體而言,情況就幽微得多,當政府官僚與發展主義合流摧毀環境,國家就是必須被抵抗的巨獸,然而當國家搖身一變做為保育代言者,這些過去承繼下來的高權結構就理所當然成為「政治現實」,更甚者,成了保護自然的現成捷徑。
於是,國家公園、狩獵、林產物採集、林地彈性利用等,這些原住民族長久以來一再以政治動員所挑戰的議題,逐漸變成環境圈你我分明、敏感而沉默的禁區,對比現今國際上早已成為主流、將分權治理視為核心環境政策轉型的思潮,台灣目前的僵局格外發人深省。
筆者身為環境團體的一份子,可以理解現況下的集體緘默,很可能是源於對權利話語或是文化事務的陌生,與其說「漠視」,更願意相信這是情感、價值、角色和政治解決方案的「糾結」。但無論是漠視還是糾結,當前的山林資源管制體系是殖民遺緒,並且不利於原住民族文化存續和發展,這是無可抹滅的事實,沉默也可以被視為一種消極的行動展現——一種默認、維護既有體制的行動。
實際上,只要兩邊不打破議題上的隱性矛盾立場,就容易在社會上被塑造成二元對立的氛圍;舉例來說,官方很常用「社會意見歧異」的說法打迷糊仗,或作為拖延權利移轉的藉口,媒體也因平衡報導的需要慣於製造立場的衝突。同時。環境倡議經常以團體聯名的方式形塑集體力量,以同質化的聲音以小搏大,但這並不利於外界理解環境團體間價值主張的差異,反而會強化壁壘分明的感受。以上這些因素都一再延遲各項法令的改革,持續撕裂部落與環境團體的信任關係,以至於長不出更細緻、多方協作、試誤學習,以及能夠達成有效社會溝通的制度情境,讓治理終能匹配於正義、權利終能相應於義務。對立,讓「自然」和「人群」都持續活在陰霾之中。
共同行動或惡性循環
這幾年,筆者身處在環境圈和原民圈兩個截然不同的議題領域,一直在思索要如何破除台灣長期對立的二元性,情況比想像中來得困難。一來的確追求的終極價值存在歧異,除了理念交鋒,更需要方法論的支持以拉近雙方行動路徑的距離,換句話說,這不是理論而是實踐的問題。二來環境團體有其支持群眾,環境運動形塑的意識形態某種程度也限制受眾的思維彈性,受眾有對環境團體所應扮演之角色的期待,進而讓環境團體更難發展具有權利意識的環境論述。
最後一點,也是筆者這些年進入田野最深切的心得,台灣多樣的環境和特定地域的族群歷史脈絡,讓每個部落都擁有自身獨特的政治處境、環境條件或組織型態,以至於實務上難以用一套過大尺度的規範來調解地方性的需求,這其實非常需要能夠理解地方脈絡又可以影響高位制度的倡議團體,以不同尺度來合作和介入。但缺乏互信卻讓環境團體難以靠近部落,而部落則在國家的監視下避逃,社會關係的斷裂阻礙著不同尺度的群體分享視野和知識,共築行動策略的可能,演變成制度壓迫與失能的惡性循環。
本文提出的見解並非橫空出世,只能說是這些年轉換角色的觀察沉澱與反省。1970年代後,全世界後殖民國家面對原住民族的挑戰,掀起一波波分權治理轉型的風潮,三年前蔡英文總統首次正式代表國家,為了四百多年來對原住民的傷害道歉,林務局也正積極透過狩獵自主管理等政策與部落發展資源共治,未來國家公園的解禁顯然在共商之列。台灣環境保育運動的終極價值,是要持續站在原權的對立面,還是要將解殖納入環境行動的一環,似是行到必須做出選擇的歷史節點。而台灣未來的山林資源與文化,勢必會記得我們的選擇,成為下一本台灣山林的百年之紀。
※ 本文原刊於政治大學原住民族研究中心2019年6月號出版的第 87 期《原教界》雙月刊,原文連結;原標題為〈將解殖納入環境行動〉。